引誘他人進行網絡賭博觸犯我國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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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開設賭場罪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2018年12月,最高法發佈了5件依法嚴懲網絡犯罪指導性案例,其中涵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網上開設賭場罪等犯罪行為。

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與賭博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與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當以度閉嘴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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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它為職業其實不犯法,但是別幹,因為總有一款法律適合你[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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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 自己要有分辨是非的能力 別人再引誘 你也不動心 引誘你去殺人放火 你要去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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