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合同籤的不一樣,企業繳稅也有大不同!

無論公司大小,每個公司都會有一大堆的合同。某公司這樣籤合同,竟導致企業多交了51萬的增值稅!合同中的這個貓膩您遇到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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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某天,業務員小趙拿著開票申請單和合同複印件來找會計小張開票。小張看到合同首頁寫著合同單價19.8萬,數量是50件,但合同最後卻寫著數量是30件,而小趙要求也是開30件的票。

小張問小趙:“為什麼合同裡面是50件,你卻要開30件?”

業務員小趙理直氣壯:“那20件是免費贈送的!你問問我們領導,這個單子拿來可不容易了,有好多競爭的人呢,咱要不給便宜點,人家就不採購了。趕緊給我開了吧,我等著收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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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找銷售部領導瞭解情況後勃然大怒。

原來銷售部領導為了讓客戶感到實惠給公司保住客戶,就在本次合同中給了客戶和平時基本相同的報價,並承諾給客戶20件作為贈品,且客戶今後的採購報價都與此筆報價相同。

銷售部領導這般操作有什麼錯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包括自然人),如果將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單位或工體工商戶(即贈送人)不應被認定為貨物流轉的終端。

怎麼理解“無償”呢?

筆者認為,無償主要是指沒有獲得直接而確定的經濟利益,至於是否提升產品銷量、擴大企業知名度等非直接、不可計量的利益或好處,不能認定為屬於“有償”的範疇。

說白了,無償就是免費!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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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合同來看,即使公司只收回30件產品的貨款,按照合同無償贈送的20件,公司還是要按照50件產品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少賺點來換取更長久的合作”,本意是沒有錯的。但把20件產品白白送出去,還要賠進去51.48萬的增值稅(19.8*20*13%),銷售部領導此舉等於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聽小張解釋後銷售部領導也是後悔不已,自己的無知竟然給公司帶來了這麼大的損失,而且自己還要面臨著失業風險。如果自己懂財稅知識不簡單粗暴的贈送產品給客戶,或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讓財務幫忙審批一下,通過商業折扣或者現金折扣的方式給客戶讓利,也不至於造成今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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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避免上述情況?

給大家提供兩個方案:

方案一:合同約束

合同中約定,正品及贈品共50件,總金額為594萬(19.8*30,可收回的貨款);

方案二:商業折扣

數量50件,單價19.8萬,折扣金額-396萬(19.8*20),將銷售和折扣金額開在一張同一張發票上,增值稅按照折扣後的餘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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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董晶,智財互聯財稅諮詢老師,高級企業財務實戰顧問,民營企業財務系統建設終身推動者。十餘年生產製造,服務行業財稅工作經驗,參與民營企業財稅項目落地指導。擅長企業財稅系統搭建、企業成本管控、幫助企業梳理“亂賬”,曾為數百家企業提供財務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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