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單門檻再降,這9種情形被納入失信範圍

為進一步維護正常的稅收徵收管理秩序,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與原來施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有何區別呢?

1.名稱增加“失信”二字

《辦法》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更能體現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的特點,也更便於各部門銜接。

2.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就進“黑名單”

《辦法》修改了逃避繳納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標準由原來“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也就是逃避繳納欠稅10萬元以上,即可列入“黑名單”,稅務部門會向社會公佈相關信息,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聯合懲戒。

黑名單門檻再降,這9種情形被納入失信範圍

3.走逃(失聯)這一套行不通啦

稅務部門在實踐中發現,部分企業利用走逃(失聯)等方式逃避檢查,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辦法》出臺後,這一套就行不通了!

《辦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範圍,也就是企業“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稅務機關將按照相關規定將其列入“黑名單”,以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企業日漸增多的趨勢,維護稅收和經濟秩序。

其中“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同時,走逃(失聯)企業也被納入信用救濟範圍。

4.不必擔心身份被違法企業冒用

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稅收經濟秩序。

為維護被冒用信息註冊、確無涉案行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合懲戒的準確性和指向性,辦法明確“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佈實際責任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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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變化將及時變更

為確保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實、準確,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新增第十條信息更新內容,具體表述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變化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6.公佈時限延長至3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為與其保持一致,並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辦法》將公佈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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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哪些情況會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根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案件公佈標準被分為9類: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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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8、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9、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符合上述標準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複議或者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後,按本辦法處理;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後,按《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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