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白名单”只针对不符合国内标准但符合海外标准的疫情物资!

4月25日三部门联合出具的12号公告规定,自4月26日起出口非医用标准口罩,产品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详情可见:三部门再发公告,进一步全面加强防疫物资出口监管!

一石激起千层浪,正在进行出口口罩业务的所有人,都不淡定了。这怎么解读?怎么理解?太难了!

新的“白名单”只针对不符合国内标准但符合海外标准的疫情物资!

小科寻觅到了一份相对来说比较靠谱的解读,现在就来看看吧。

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解读:出口非医用口罩,国内国外标准,符合一个就行。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

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

解读:第一个是清单是符合国外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可以不符合国内标准要求。第二个清单是黑名单,违法企业名单。


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

解读:在商务部清单里的,要填写符合国外质量标准,海关会核验是否符合国外标准。


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

解读:这个声明是贸易双方确认的,要如实填写是否符合国外标准或国内标准,确保按照原用途使用。


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解读:不在黑名单的,也不在商务部清单的,海关也受理,要如实填写符合国内标准,填写符合国外标准肯定不行,不符合国内标准也不行,两者必须符合一个。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

解读:即使是4月26日前签署的合同,出口时仍按照上面执行,需提供共同声明。


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解读:商务部清单是获得国外准入的企业清单,出口这5类医用产品,若在清单内,可以不用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书面声明即可;若企业不在清单内,仍按照5号公告要求,要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才能出口。


下午,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在答记者问中,也对12号公告中的几个重点做出了简单的解读。具体内容可点击:http://www.gov.cn/xinwen/gwylflkjz104/wzsl.htm查看

新的“白名单”只针对不符合国内标准但符合海外标准的疫情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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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于4.26日零点同步更新公告有关内容。那么在单一窗口申报非医用标准口罩,具体有什么改变呢?

1、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货物申报首页增加提示信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中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非医用口罩时,产品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且生产销售单位应填写实际生产口罩企业名称及代码。


2、企业在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在申报报关单时弹出提示,内容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请确认。”并增加按钮,按钮名称为:是 否 。请申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新的“白名单”只针对不符合国内标准但符合海外标准的疫情物资!

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对声明符合国外标准但企业名称及编码不在商务部所提供清单内的报关单,系统不接受申报。

新的“白名单”只针对不符合国内标准但符合海外标准的疫情物资!

提示内容:生产销售单位未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企业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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