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員工出行遊玩,員工相關稅事咋處理?

國慶小長假期間,某些公司組織員工出行遊玩,可是旅行雖好,遊玩結束後,面對一些稅務問題,可就令不少財務人員犯愁了!今天,小編專門針對國慶期間公司組織員工出遊的情形,來講講財務人員該如何處理相關稅事?

公司福利獎勵出遊相關稅收政策

1.全體出遊

作為全體員工的福利,公司組織全體員工外出旅遊,需要按職工福利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招待客戶出遊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3.業績獎勵出遊

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其中,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4.股東出遊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併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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