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第26186097號“BOM NARA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關於第26186097號“BOM NARA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205555號

申請人:艾美科健生物科技株式會社

委託代理人:亞佳智產(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6186097號“BOM NARA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雖包含地名“NARA”,但整體已形成強於地名的其他含義,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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