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嚴厲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最大限度消除交通事故隱患,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連日來,黃岡市浠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全縣持續開展交通違法行為整治行動,特別是對酒駕醉駕違法行為保持“零容忍”的高壓查處態勢。
曝光臺
①五年?他懊悔不已
4月8日21時許,佔某(男,浠水縣清泉鎮人)飲酒後駕駛鄂AK38**小型汽車,在羅蘭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羅蘭線東門河村路段,被城區中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後經檢測:佔某血樣中檢驗出了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17.65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在得知自己將面臨六個月以下的拘役並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後,佔某懊悔不已。
②二次酒駕名單(2020年4月1日-14日),望大家引以為戒!
法律知識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判定標準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酒駕/醉駕處罰
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 、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
▶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黃岡交警提示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終審:阮景紅
初審:張穎 王科
來源:浠水公安交警
編輯: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