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轮胎未及时更换埋隐患 爆胎致人员伤亡被判刑

杜某明知车胎更换周期和更换条件,但在车辆轮胎出现应被更换情形下而未予更换,致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在高速路上行驶过程中因车胎老化发生爆胎,导致车辆失控与行驶车辆与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内人员一死、五伤的严重后果。杜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杜某更换江淮牌小型汽车左右两后轮轮胎(两轮轮胎同一型号同一时间生产,且同时使用)。2019年7月,杜某驾驶该车时右后轮轮胎自然爆胎,杜某更换新轮胎,其明知应一同更换左后轮轮胎,但因工作时间及经济问题并未更换。2019年8月24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京承高速出京方向,被告人杜某驾驶该车(内乘被害人六人)由南向北行驶时,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爆胎后,车辆与高速公路东侧防护栏相撞,之后小型普通客车又与邹某所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侧前部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伤。经鉴定,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车轮轮胎的破损特征符合自然爆破所致;左前车轮轮胎的破损特征符合异物撞击、切割所致。经认定,杜某为全部责任,邹某等人为无责任。

据被告人杜某称:其2015年其更换左右前轮轮胎,2017年又更换左右前车轮轮胎,将换下了的前轮胎分别对称替换掉了左右后轮胎,2019年7月右后轮胎因为爆胎进行了更换,但是因为忙,也是因为侥幸心理,没有对老化的左后轮胎进行更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由被告人杜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被告人杜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经赔偿部分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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