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判決質量保證金雙方約定不計算利息

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中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浙0108民初6058號

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中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於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訴,訴請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1073986.45元,並支付利息(以1073986.4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4.35%的標準,自2018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20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遊海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原告(承包人)與被告(發包人)簽訂《中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裝備自動化綜合廠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載明原告承包被告裝備自動化綜合廠房工程,總建築面積78135平方米,合同總價款為106530982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向承包人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工程款按節點付款,竣工驗收一次性合格,支付到完成工程量的80%,發包人收到《質檢竣工驗收備案表》且工程交付發包人後一個月內,若非承包人原因導致的《質檢竣工驗收備案表》無法收到或無法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則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支付到全部工程完成量的85%。工程結算審核完成後支付到工程結算造價的95%,並按工程結算造價的5%扣留質量保脩金。質量保脩金不計利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兩年後的15天內退還工程結算造價的4%,滿五年後全部付清。原告與被告、浙江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廣廈建築設計研究有限公司、浙**建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共同簽署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一份,載明工程名稱為中控生產基地二期1#、2#廠房,開工日期2010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9月20日,綜合驗收結論合格。2016年7月28日,被告就涉案工程委託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進行工程造價審核,審定價為155275390元,原、被告均蓋章確認。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4201403.55元,剩餘1073986.45元至今未付。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原告(承包人)與被告(發包人)簽訂《中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裝備自動化綜合廠房工程施工承包補充協議》一份,載明質量保脩金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移交給業主之日起滿兩年後的10天內退還工程結算造價的4%,於滿五年後的10天內付清。“竣工驗收通過後”應付的工程款須暫扣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發包人已墊付),承包人在竣工後一個月內提交牆體材料發票複印件、商品砼送貨小票原件、現場散裝水泥送貨小票原件、水泥發票複印件,發包人辦理完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退還手續後,將暫扣款退還給承包人,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被扣罰的,被扣款由承包人承擔。
再查明:2019年11月20日,浙江恆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說明》一份,載明其受被告委託,於2010年-2014年間承擔了中控生產基地二期1號2號廠房工程的代建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設後期,該公司項目部督促承包人提交了工程牆體材料發票複印件、商品砼送貨小票原件、現場散裝水泥送貨小票原件、水泥發票複印件等資料,該公司項目部收到後及時交給了建設單位基建辦。2020年5月20日,浙江恆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說明》一份,載明收到並向被告轉交了2019年11月20日出具的《說明》上記載的資料,但資料中是否包含有浙江省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牆體銷售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無印象。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表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依據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5%的質量保脩金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五年的10天內全部付清。雖然補充協議約定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須於原告提交牆體材料發票複印件、商品砼送貨小票原件、現場散裝水泥送貨小票原件、水泥發票複印件,原告辦理完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退還手續後支付,但現有證據表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應提交的資料,未辦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退還手續系被告自己的原因造成,與原告無關。故本院認定涉案款項的付款條件已成就。現被告未履行付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73986.4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利息,涉案款項為質量保脩金,按照雙方的約定,質量保脩金不計算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1073986.45元。


二、駁回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22元,減半收取7461元,由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28元,由被告中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2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判員 鍾飛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田曉

判例解析

1.本案中關於“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退還手續”一事,原、被告產生較大爭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往往工程施工時間長,合同履行期長,案款回款時間長,施工涉及到的手續多且繁瑣。綜合本案案例,材料交接不當,即為導致本案爭議的原因之一。法院只得依照能夠依法認定的證據下判。

2.原告訴求1073986.45元,有證據支持,法院依法下判。

3.關於質量保脩金,本案雙方做出了不計算利息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並未支持。本案第二項判決“駁回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即針對原告此項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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