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小槌普法|我們平常吃的保健品到底是“藥品”還是“食品”?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越來越注重養生,鹿茸、冬蟲夏草、雪蓮等經常被作為滋補保健品食用。但對於這些可食用的保健品,到底是藥品還是食品,很多消費者並不瞭解,遇到相關的權益糾紛也無所適從。

京小槌普法|我們平常吃的保健品到底是“藥品”還是“食品”?

今天京小槌就和大家聊聊我們身邊的“保健品”。


案例:

王先生在某公司處購買“鹿茸(血片精選)”四盒共計5032.1元,后王先生認為涉案鹿茸不標註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屬於三無產品向食藥監局投訴,食藥監局出具舉報登記單回覆,載明鹿茸列在《中國藥典》2015年版目錄中,且不屬於食藥同源物品,舉報的鹿茸片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並對退賠請求、舉報獎勵等內容進行了回覆。王先生對食藥監局的回覆不滿意,堅持認為鹿茸屬於食品。

故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法》賠償王先生10倍貨款並承擔訴訟費用。

上述案件中,法院認為鹿茸的性質是非食藥同源中藥材,並且是單獨售賣,涉案產品性質是藥品,不是食品,不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故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如何區分食品、藥品、保健品呢?

看到這,很多消費者可能會疑惑,上面案例中的鹿茸有滋補功效,不應當屬於保健品嗎?現在我們看一下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對食品、藥品、保健品是如何規定的?

京小槌普法|我們平常吃的保健品到底是“藥品”還是“食品”?

01

什麼是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02

什麼是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京小槌普法|我們平常吃的保健品到底是“藥品”還是“食品”?

對於藥品需要注意的是中藥材,中藥材分為食藥同源中藥材與非食藥同源中藥材,什麼是食藥同源中藥材呢?

既有治病的作用,同樣也能當作飲食之用的中藥材是食藥同源中藥材,具體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的規定為準。

按照相關的規定,鹿茸屬於非食藥同源中藥材,針對這類中藥材,若商家單獨售賣,而並非是作為成分添加在食品中的話,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維權,如果是作為成分添加在食品中的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維權。


03

什麼是保健品?


根據GB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聲稱並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京小槌普法|我們平常吃的保健品到底是“藥品”還是“食品”?

從保健品的標準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很多消費者把保健品當成藥品,保健品本質上屬於食品

上面案例中商家單獨售賣的鹿茸雖然有滋補的功效,但它們本質上屬於藥品,並不屬於食品,也不屬於保健品。


京小槌普法

京小槌普法|我們平常吃的保健品到底是“藥品”還是“食品”?


01

發現保健品中添加了藥品成分怎麼辦?


注意:食品中不可添加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

02

如何運用懲罰性賠償維權?

關於懲罰性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03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需要以造成消費者實際損害為前提嗎?

不需要,只要消費者購買了不安全食品,即可主張懲罰性賠償,無需證明人身受到損害。


04

消費者什麼情況下可主張懲罰性賠償?

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或者禁止添加的成分或標籤、說明書存在明顯的內容缺失,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可主張懲罰性賠償。

如果食品的標籤說明書的錯誤確係筆誤,或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通常消費者僅能要求解除合同,退貨退款,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

保健品中存在虛假宣傳,虛假宣傳的是經營資質,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功能、主要標準等合同主要內容,直接誤導消費者購買該產品,消費者可要求懲罰性賠償。對不足以誤導消費者的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


京小槌提示

選用保健食品時注意外包裝是否齊全,是否印製以下內容:

1、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2、食用方法和劑量;3、貯藏方法;4、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5、保健食品批准文號;6、保健食品標誌。

在選購進口保健食品時,消費者不僅要選用正規途徑進口的保健品,還應當注意進口保健品其外包裝必須要有中文版標籤,且其內添加的成分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的規定,不含有我國禁止添加的成分。

有問題消費者要及時理性維權,不能過度維權,同時消費者要樹立理性消費觀念和證據維權意識,在消費過程中注意留存證據,妥善選擇糾紛解決方式。

消費者在購買保健品時要留存購買商品的發票,網購過程中注意保留與賣方的交流記錄。合理使用相應方式記錄權益被侵害、遭受欺詐的過程。

充分了解產品的信息與相關格式條款。在購買保健品前,向經營者諮詢有關商品性能、功效等方面的信息,對於商家的過度承諾不要輕信,消費前,詳細看清商家的格式條款,不要貪圖其一時讓利,落入消費陷阱。

文中部分圖片源自網絡

供稿:通州法院 劉紫薇

編輯:鄭紀優 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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