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處罰中,關於法律適用問題,一般情況下常講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它指的是法律法規在效力上的等級先後順序,並不僅是適用上的先後順序。
如果下位法、地方法規和規章與上位法、行政法規等相牴觸時,必須適用該規定。但是,當下位的地方法規、規章與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時,往往是位階越低的越優先適用,與行政執法機關和性質在形式層級方面越接近的越先適用。
如,楊某訴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行政處罰案[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3)雁行初字第00078號行政判決書]中,法院認為:
2005年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陝西省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該《辦法》第72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8)超速行駛未超過規定時速50%的。
本院認為,《陝西省實施辦法》系法律授權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實施性地方法規,其在與上位法不牴觸的情況下應優先適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監控記錄照片上顯示原告超速比例為12%,屬於《陝西省實施辦法》第72條第(8)項規定的處罰100元的情形。
故被告對原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違法行為,應優先適用《陝西省實施辦法》第72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給予原告200元罰款違反法律優先適用原則,屬於法律適用錯誤。
該案在法律適用方面,在當下,仍有指導意義,只是,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2013年11月29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已經對《陝西省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新辦法的實施日期為2014年5月1日。
二是,2005年《陝西省實施辦法》第72條的內容已經被修改,現為第94條,但對於超速20%以下的,仍規定處罰100元。
第九十四條: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過規定時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處一百元罰款;
(二)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二百元罰款;
(三)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一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明確:行政法規為了貫徹執行法律,地方性法規為了貫徹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就同一問題作出更具體、更詳細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
四是,國家交通運輸部2020年6月發佈的《公路限速標誌設計規範》,將於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提高調整公路的相關限速標準的同時,將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佈的《關於規範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公交管[2013]455號)中的有關內容納入了標準。
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屬於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後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
(三)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時速20%以下的。
五是,關於超速問題,對於校車和專業類客運車輛,因為《刑法修正案(九)》對危險駕駛罪作出了補充規定,公安部於2015年發佈了《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中另有規定,在現實中需要特別注意。
該標準第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規定時速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或者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掉頭、轉彎、下陡坡,以及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過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急彎等事故易發路段,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六是,《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七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