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維浪
「紅哥觀點」口頭辭退,而且準備接替的人也招來了,人力資源的負責人也不主動找你辦理離職手續,在這種情況下,誰主動找對方,誰就被動,這是一些單位慣用的伎倆。
一、在什麼情況單位可以隨時辭退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在什麼情況下單位需提前30天書面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單位正常辭退勞動者的程序。
單位要辭退勞動者,不管是過失性辭退,還是無過失性辭退,均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口頭辭退是無效的。尤其是無過失性辭退,因涉及到勞動者是否符合辭退條件、是否同意被辭退、經濟補償等、代通知金等問題,只有這些問題談好並簽訂了協議書後,再辦理交接手續,籤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
四、為什麼勞動者不能主動找人力談。
勞動者主動找單位,相當於勞動者默認、接受了單位口頭辭退你的事實,首先,在底氣上都顯得不足,至於給不給、給多少補償金等勞動者本來應享受權益的主動權就掌握在了單位手裡,吃虧的是勞動者。
綜上,既然準備接替你的人已經招來了,單位的人力遲早會找你談的,在這期間你好做的就是一方面梳理下怎麼與單位談的條件、要求。另一方面收集下相關資料、證據,做好和單位如何談或打官司的準備。不主動找你談,就不要做交接工作,上班時間該幹什麼還幹什麼。
我是@Xiangyang紅哥,謝謝品閱!個人觀點,歡迎探討。期待您共書職場!
職場紅哥
首先,千萬不要相信公司任何口頭的說法!特別是在解除勞動關係時!
我們先分析下你的處境,然後再談一談我們如何去應對!
你的處境應該這樣分析
一、公司口頭辭退你。
也就是說,事實上,你還沒有掌握公司有效辭退你的證據,如果公司反悔,你毫無辦法!
而公司這樣做的目的,是留有後手的,就是想讓你自己離職,而不想支付補償金。
二、公司把交接的人招過來,但不主動找你談。
明顯,公司想先把後路鋪好,先讓你交接工作,防止發生爭議,造成工作交接不順暢。所以公司先不主動找你談。
你應該這樣去應對!
一、不要相信公司口頭辭退你,你就當公司沒有辭退你,直到公司給你開具蓋公章的書面辭退通知為止。
如果你相信了公司,那你就被動了。假如你去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公司可以說沒有辭退你。後面公司可能還會口頭讓你不用來上班了,然後又說你曠工等等套路。那麼對於這種情況,我們的應對方式,就是以不變應萬變,當作什麼事情都沒發生,該怎麼工作還怎麼工作。千萬不要想太多。
二、雖然交接的人招過來的,在人力沒找你談之前,你不要主動交接工作,也不要找人力談!
公司的意圖明顯就是想等你把工作交接好了,再慢慢和你玩,到時候公司可以毫無後顧之憂地慢慢想辦法辭退你。
而目前公司口頭辭退你,實際上並不具備太大的效力,所以你可以當作公司並沒有辭退你,每天正常做以往的工作就行,也不要交接工作,這個時候你沒有義務交接工作。
更不要主動去找人力談,而且你要和新來的人說清楚狀況,這樣要麼新人直接走人不幹了,要麼公司就著急了。等你沒給新來的人交接工作,公司自然會找你談的,所以這時候先穩住,千萬不要著急,你正常出勤一天,公司就要給一天工資。
直至公司給你開具蓋有公章書面的辭退通知書為止,如果這個時候公司不支付你補償金或賠償金,在工作交接之前,你就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了。
所以,總的來說,這個時候是公司要辭退你,所以公司比你更著急。因此,你要穩住,就當什麼事情沒發生,做好自己的事情,不要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也不要交接工作,等公司主動找你。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打聽生活
你好,針對你的提問,我試著做個回答,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我以我親身經歷來向你說明我的觀點。以前我跟著一位總經理來到一家新創公司做部門負責人,經過我們一班人馬的艱苦奮鬥,從無到有,逐漸把工廠建成並投產。公司老闆這時候卻以與他的紀念不符為由辭退了總經理。新來的總經理帶來了新的部門負責人,雖然我很明白一朝天子一朝臣的道理,知道公司不會讓我繼續做下去。但公司沒有給我明確的說法,我肯定不會主動辭職的。所以我每天照常上班下班。當那個新來的負責人不存在。過了幾天公司人事部經理找我談話,說公司的意思是讓我主動辭職,大家都好看。呵呵,把我當三歲小孩子耍呢。我說除非你給我下解除合同書面通知並賠償。不然我會一直待在這裡不走的。後面公司人事部給我出了一個不遵守公司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拿著這個通知,帶上所有的證據,我直接去了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賠我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公司上訴到法院,我又補充訴求,起訴公司沒有給我籤勞動合同,要求另外補償我11個月的雙倍工資(新創公司一開始機構不健全,最開始總經理帶過去的很多老員工都沒簽合同)。後來公司沒辦法,要求庭外和解,賠了我3萬塊錢完事兒。
看完我經歷的事情,估計你已經明白了我的觀點。不要主動出擊,等著公司出招。根據公司的招數,然後再接招。只有這樣你才能佔據主動權。公司如果做的合法合規,那麼你們就好聚好散,如果公司想玩陰的,那就不怕撕破臉。祝你好運!
\n{!-- PGC_VIDEO:{"thumb_height": 1080, "vposter": "http://p0.pstatp.com/origin/tos-cn-p-0000/c853320f5d154ee2ad64e39d1c1f35b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