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湖南高院發佈40條廉政意見!法院各類人員廉政風險點都在這!(全文)

4月30日,湖南高院召開線上發佈會,通報《中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關於深入推進全省法院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出臺的相關情況。

為進一步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湖南高院黨組討論通過了《中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關於深入推進全省法院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共40條,於2020年4月21日下發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執行。

重磅!湖南高院發佈40條廉政意見!法院各類人員廉政風險點都在這!(全文)

中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

關於深入推進全省法院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

實施意見(試行)

(2020年4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湖南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法院廉政風險指法院工作人員在審判執行、司法行政管理和紀律作風建設等方面存在的不廉潔等行為的可能性。

第三條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措施是指針對不同廉政風險,通過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後處置等方式,依規依紀依法對法院工作人員在廉潔自律等方面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問題採取的工作措施。

第四條法院廉政風險防控主體包括院領導班子及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執行部門負責人、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司法輔助人員包括法官助理、司法警察、書記員(聘用制書記員)。

第五條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應突出法院工作特點,使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符合審判執行工作實際,能夠覆蓋重點工作和主要工作流程,實現法院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與審判執行、法院管理和隊伍建設緊密結合、相互促進。

第二章

廉政等風險點

第六條 法院各類人員共性廉政等風險點:

1.不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2.違反紀律規定公開發表影響司法公正的言論,或者通過網絡等媒體傳播不當信息;

3.不如實申報個人有關事項;

4.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5.違規使用公車、警務車輛;

6.違規超標準公務接待和鋪張浪費;

7.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辦案等名義用公款變相旅遊;

8.違反規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違規出入私人會所;

9.洩露國家秘密、審判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10.依法應當迴避而不主動迴避;

11.利用職權影響,妨礙有關機關對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案件的調查處理;

12.違反規定從事為案件當事人或者其他市場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諮詢等有償中介活動;

13.違反規定利用在法院工作中獲取的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1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案件;

15.違反規定為當事人說情或打聽案情;

16.宗旨意識不強,司法為民落實不到位,面對群眾缺乏耐心,對群眾訴求漫不經心,遇事推諉扯皮、消極應付,慢作為、不作為,損害群眾利益,造成重大輿情或其他嚴重後果、不良社會影響;

17.不嚴格落實重大事項、重大案件請示報告制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18.塗改、隱匿、偷換、損毀、丟失證據材料或相關材料;

19.其它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行為。

第七條 黨組和審判委員會成員廉政等風險點:

1.開展思想政治建設不力,未有效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一崗雙責”落實不到位,在抓黨的建設上存在失職失責情形從而導致黨的建設弱化或缺失;

2.在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重要案件處理或大額資金使用過程中不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和黨組議事規則;

3.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管轄範圍內司法不公現象和司法腐敗問題未得到有效遏制;

4.履行審判管理主體責任不力,未落實院領導審判監督管理職責;

5.違規過問案件、插手具體案件辦理;

6.違反規定變更案件的審判長、主審法官或合議庭其他成員;

7.違反規定變更案件的審理程序、審理期限;

8.違反規定對審判執行過程中的相關程序性事項作出決定;

9.違反規定要求合議庭複議或要求合議庭複議超過規定次數;

10.違反規定要求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改變案件評議結論;

11.違反規定簽發裁判文書。

第八條 庭處室負責人廉政等風險點:

1.違反分案規定,隨意指定分案或隨意變更承辦人;

2.無正當理由變更主審法官或合議庭參審法官;

3.洩露合議庭、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

4.不履行審判管理主體責任,未落實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

5.違規過問案件、插手具體案件辦理;

6.違反規定變更案件的審理程序、審理期限;

7.違反規定對審判執行過程中的相關程序性事項作出決定;

8.違反規定要求合議庭複議或要求合議庭複議超過規定次數;

9.違反規定要求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改變案件評議結論;

10.違反規定簽發裁判文書;

11.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瞞案不報、為案件說情打招呼等。

第九條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執行權,審理和裁判具體案件,按照權力運行的不同階段,劃分權力運行風險。

第十條 法官在立案程序中廉政等風險點:

1.違反立案登記制,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拖延立案、阻撓立案的;

2.依法不應立案而違規立案或明知其它法院已經立案又重複立案;

3.違反地域或級別管轄規定“搶”立特殊案件;

4.與當事人、代理人串通製造虛假訴訟案件;

5.立案後不及時移送案件,影響案件的審判流程及辦案效率,或違反規定分流案件;

6.為不符合減緩免條件的當事人減緩免訴訟、執行費用;

7.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涉訴信訪案件中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未及時評估預警或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

第十一條 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廉政等風險點:

1.違反規定調查、收集證據或者故意不收集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

2.違反規定採取或怠於採取委託評估、鑑定、勘驗等措施;

3.違反規定採取或解除拘留、罰款、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

4.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組織舉證、質證和認證;

5.違反規定私自辦理案件或製造虛假案件;

6.違法超審限,或不按規定辦理延長、扣除審限審批手續,故意拖案、壓案;

7.合議庭成員違反規定,互給人情,相互妥協,為當事人或代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8.拖延或不執行合議庭、審判委員會決議以及上級法院判決、裁定、決定;

9.不如實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提供虛假案情;

10.違反自願原則,迫使當事人接受調解或申請撤訴;

11.不遵照合議庭、國家賠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等審判組織形成的決議製作、審核裁判文書;

12.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

13.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不依法提請再審或者對不具備再審條件的案件卻違規提請再審的;

14.在鑑定、評估、拍賣等環節中為當事人通融關係、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操縱結果;

15.不按規定及時向上級法院報送、移交案件,或不及時向下級法院退卷,影響案件的審判流程及辦案效率;

16.違反程序和規定開展涉外司法協助工作;

17.違反規定與案件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和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的;

18.明知代理人、辯護人不符合法律規定,仍准許其擔任代理人、辯護人;

19.其它枉法裁判行為。

第十二條 法官(執行員)在案件執行程序中廉政等風險點:

1.違規處置涉執資產,違規進行司法拍賣;

2.不按規定管理執行案款;

3.在執行審查、執行實施、執行監督環節中謀取私利;

4.選擇性執行、消極執行、亂執行案件等不規範行為;

5.外出執行案件,與當事人同吃同住或由當事人支付相關費用;

6.依照規定對重大執行案件、執行中遇到的重要情況應及時報告而不報告;

7.違反規定不按時將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或限制高消費懲戒;

8.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作出不予執行、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裁定或決定,或者不依法恢復執行;

9.違反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執行或以執代審;

10.違法超執行期限、審查期限、複議期限,或不按規定辦理延長審限審批手續,無故拖延執行;

11.對執行異議、案外人異議、複議、信訪,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12.違反規定保管、使用執行款物,或截留、挪用執行款物,或處置分配涉案款物;

13.違反規定採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違規進行劃撥、評估、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款物等強制執行措施;

14.違反自願原則,迫使當事人、案外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15.不執行上級法院有關執行監督的裁定、決定等。

第十三條 法官助理廉政等風險點:

1. 違反規定組織庭前證據交換、主持庭前調解;

2. 違反規定或違反法官的授權要求採取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等;

3. 違反規定或違反法官的授權辦理委託鑑定、評估、審計等事項中的業務性工作;

4.違反規定或違反法官的授權要求進行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

5.違反規定與案件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和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的;

6.其它不服從合議庭和法官的工作安排,越權或怠於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書記員廉政等風險點:

1.不及時、不如實錄入案件信息,庭審、合議記錄內容不全,出現重要內容的漏記、錯記;

2.拖延辦理委託鑑定、評估等事宜;

3.拖延送達或不按規定送達;

4.不及時對已結案件檔案進行歸檔;

5.未經審判人員同意私自複印案卷材料;

6.不服從合議庭或法官的工作安排,越權或怠於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司法技術輔助人員廉政等風險點:

1.不按規定選定委託鑑定、評估機構,對相關機構和人員審查不嚴,徇私入冊;

2.串通鑑定、評估機構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3.拖延辦理委託鑑定、評估等事宜。

第十六條 司法警察廉政等風險點:

1.不按規定押解、看管被告人、罪犯,造成被告人、罪犯自殺、自傷、自殘、脫逃的;

2.違反規定私自接觸刑事被告人家屬,通風報信或違規代為傳帶物品;

3.洩露所參與的對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活動的工作秘密;

4.違反規定出借、出租、使用武器、警械或違反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5.違反規定辦理警車使用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涉及人財物的管理,依據司法行政各類崗位、各類人員工作性質,劃分權力運行風險。

第十八條 幹部任用管理方面廉政等風險點:

1.在幹部選拔任用和晉職晉級、晉銜、幹部調配、幹部任免過程中,洩露幹部醞釀、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2.對擬提拔幹部公示期內、在職幹部年度考核中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擬提拔的幹部填報的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不認真查證,不如實向黨組彙報;

3.違規改動、抽取、添加幹警檔案材料,傳播人事檔案信息;

4.在幹部考察、考核工作中不堅持原則、弄虛作假;

5.利用公務員招錄、幹部培訓、晉職晉級、晉銜和評先評優、表彰獎勵的職務便利謀取私利。

第十九條 政務管理方面廉政等風險點:

1.違反規定使用法院印章,違反規定出具介紹信;

2.違反規定複印、出借卷宗、檔案或文件,或違反規定為他人複印卷宗、檔案或文件資料提供方便;

3.洩露、丟失機要文件,洩露法院涉密的工作決策事項;

4.在非涉密計算機處理涉密信息;

5.不按規定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

6.違反規定辦理接待事項;

7.違反規定確定培訓收費標準或者選定培訓機構、培訓場所;

8.利用職務之便從事有償新聞報道。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管理方面廉政等風險點:

1.不按規定登記固定資產;

2.不嚴格執行資產出售、報廢、評估、核銷、上繳等制度;

3.在管理、保養、維修車輛過程中徇私舞弊;

4.不認真履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職責。

第二十一條 經費裝備分配、財務報銷方面廉政等風險點:

1.違反規定分配經費、裝備設施或徇私、徇情分配經費、裝備設施;

2.違反財務管理規定和程序,對財務票據審查不嚴或違規審批使用經費;

3.未經批准超預算、變更預算。

第二十二條 物資採購方面廉政等風險點:

1.不按規定進行資產採購申報和編制計劃;

2.不按從嚴、從實原則嚴格把關、審核採購預算,致使預算價格明顯偏高;

3.不按規定和程序採購、驗收、調撥物資;

4.在物資採購過程中,違反規定進行招、投標或不認真履行詢價、比較職責,致使採購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

5.在物資、服務採購和公務接待中,違反規定進行利益輸送或收取回扣賄賂。

第二十三條 審判管理廉政等風險點:

1.洩露不宜公開的審判數據信息;

2.洩露審判委員會工作秘密;

3.虛報、編造、刪改司法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 紀檢監察廉政等風險點:

1.不按規定受理或處置當事人的申訴和控告;

2.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包庇被舉報人;

3.洩露紀律審查工作秘密;

4.私自藏匿、銷燬、丟失舉報或信訪材料;

5.廉政監察員不履行職責或發現所在部門違紀違法情況不及時報告。

三、有利於統一法律適用。

第二十五條

法院廉政風險防控實行分級管理,院長、分管院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分別為單位、分管部門和本部門崗位廉政風險防控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層面範圍內的風險防控管理負主體責任,派駐紀檢監察組、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監察局(處、室)對全院廉政風險防控負監督、組織落實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類人員共性廉政風險防控措施:

1.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嚴格執行約談制度、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和下級法院主要負責人到上級法院請示彙報工作登記備案制度等,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落實;

2.切實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引導法院全體工作人員守住用權、做人、處事、交友的底線;

3.深入開展警示教育,以案為鑑,教育引導領導幹部、法院幹警嚴守黨紀國法,自覺提升拒腐防變的能力;

4.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建設,加強內外監督,充分發揮各部門廉政監察員的職能作用,抓好內部廉政制度的落實,切實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權的良好氛圍;

5.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和省法院《關於嚴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規定(試行)》等文件要求,防止內外部人員插手干預過問案件,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交往,確保廉潔公正司法;

6.加大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作風紀律檢查力度,堅持問題導向,不斷加強和改進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作風紀律檢查等方式方法,增強發現問題的能力,強化結果運用,實現成果轉化;

7.嚴格執行重大事項、重大事件請示報告制度,確保廉政風險隱患抓早化小,及時處置。

第二十七條 黨組和審判委員會成員廉政風險防控措施:

1.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領導,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院黨組要切實擔負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每半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分析研判形勢,研究解決瓶頸和短板,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措施;

黨組書記要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第一責任人的政治責任,管好班子、帶好隊伍,以身作則、嚴於律己,做廉潔從政的表率。其他黨組成員和院級領導幹部要根據工作分工承擔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責任。

2.增強廉政風險防控意識,在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重要事件處理和大額資金使用過程中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和黨組議事規則;

3.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相關規定,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和審判執行工作各項紀律,紮實推進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4.切實履行“一崗雙責”,嚴格要求所分管的部門和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執法辦案,強化日常監督、教育和管理,對不廉潔行為及時發現及時處理;

5.強化審判管理主體責任,切實發揮院領導審判監督管理職能作用,重點加強對“四類案件”的監督管理;

審判委員會委員嚴格履職,自覺遵守審判委員會委員工作規定及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 庭處室負責人廉政風險防控措施:

1.嚴格執行分案規定,符合指定分案或變更承辦人的情形應在辦案系統留痕並註明理由;

2.強化審判管理主體責任,切實發揮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能作用,重點加強“四類案件”監督管理;

3.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對需要變更案件合議庭或合議庭成員的,應當依法進行,並告知當事人變更理由;

4.健全合議庭辦案機制,嚴格落實主審法官、合議庭和獨任法官辦案責任制,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5.完善合議庭成員定期交流制度,防止合議庭成員長期共事,形成利益共同體,預防“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發生;

6.強化審判流程節點管控和案件審限管理,對案件的立案、分案、排期、開庭、宣判、送達、結案、歸檔等各個節點進行全程監控,及時檢查、督促、通報,從源頭上杜絕超審限案件;

7.建立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加強對類案的指導與監督,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

8.規範案件請示制度,下級法院原則上只能就法律適用問題逐級請示,並逐步減少請示案件數量;

9.強化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堅持常規評查、專項評查與重點評查相結合,重點開展好案件質量雙向評查;

10.堅持執行重大事項合議制和執行實施權與裁決權、審查權相分離的辦案原則,強化權力制約,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

11.做好執行信訪審查處理工作,通過對重要執行投訴的分析研判,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實現監督常態化;

12.加強執行款物管理,嚴格按照執行款物管理規定保管、處置涉案財物;

13.全面深化司法公開,強化司法公開“四大平臺”建設應用,確保審判、執行公開透明;

14.強化審判績效考核“指揮棒”作用,建立法官業績檔案,並作為評先選優、晉職晉級、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法官廉政風險防控措施:

1.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依法接收訴狀或其它訴訟材料並出具書面憑證,且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嚴禁有案不立,嚴禁拖延、干擾立案或編造虛假案件;

2.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科學分案機制,不斷完善案件繁簡分流機制;

3.加強立案指導,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防止訴權濫用和虛假訴訟的發生;

4.依法採取各項保全措施,禁止權力濫用;

5.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

6.規範庭審活動,強化庭審中心意識,提高庭審駕馭能力,依法進行舉證、質證和認證,確保庭審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條 審判輔助人員廉政風險防控措施:

1.明確審判輔助工作流程規範,細化工作標準及事項,落實崗位責任;

2.加強對法官助理、書記員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司法技術輔助人員廉政風險防控措施:

1.嚴格執行對外委託、評估、鑑定工作,不斷提高工作規範化水平;

2.加強司法技術輔助信息化應用,提高司法技術輔助質效;

3.建立對外委託評估、鑑定等中介組織公示機制,加強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司法警察廉政風險防控措施:

1.強化司法警察安全意識、責任意識、保密意識和廉政意識;

2.建立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執行及重大警務活動中的制度規範,嚴格按程序規定使用武器和警械裝備,全程納入監督;

3.做好安保、值庭、押解、看管、執行、信訪處置等重大警務工作預案,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人員廉政風險防控措施:

1.實行黨務、政務、審務信息公開,切實提高權力行使的透明度;

2.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人事制度,健全完善公開公正的幹部選任機制;

3.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開展招錄、遴選、評先評優、表彰獎勵等工作,按規定公示,全程接受監督;

4.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強化線上、線下保密管理,確保數據安全、信息安全;

5.加強印章管理,嚴格執行檔案管理規定;

6.嚴格執行《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等制度,規範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7.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規範“三公經費”管理,加強固定資產及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每半年向黨組報告一次財務支出情況;

8.建立司法裝備部門、機關服務中心和機關紀委等相關部門組成的招投標領導小組和日常辦公用品採購小組,夯實主體責任,加強程序和過程的全程監督;

9.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健全工作制度,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實、違紀必究。

第四章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機制

第三十四條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應依託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全程留痕、動態預警、實時防控的法院廉政風險防控工作體系。

第三十五條建立法院廉政風險防控處置機制,發現審判執行和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不廉潔的隱患或行為,應及時、主動向部門領導彙報,必要時向分管院領導彙報,以便有效採取防控措施。派駐紀檢監察組、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監察局(處、室)在工作中發現風險後應及時通知風險所涉部門、個人及其分管院領導,要求其儘快整改。相關部門、個人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整改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

對要求整改仍不改進或拖延整改的,可以約談、質詢有關人員,並視具體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六條建立法院廉政風險防控定期通報工作機制,對日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發現、及時通報。

第三十七條建立法院廉政風險防控責任追究機制,對情節嚴重、涉及重大問題的事件,派駐紀檢監察組、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監察局(處、室)認為有必要進行責任追究的,依程序提請黨組啟動追責程序。涉及違紀的,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涉及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的,由監察局(處、室)按有關規定提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對責任法官進行懲戒。

第五章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意見適用於全省各級法院。不同層級法院、不同工作部門可參照本實施意見,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排查、梳理、細化本院、本部門廉政風險點並有針對性地建立防控措施。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意見由中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磅!湖南高院發佈40條廉政意見!法院各類人員廉政風險點都在這!(全文)

【來源:湖南高院】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