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特殊情形怎麼處理?

政府信息公開,特殊情形怎麼處理?


徵地事項涉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也涉密嗎 ?

案情簡介:王某申請公開“徵收申請人集體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房屋所在區域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某市自然資源局答覆稱:“你房屋及承包地的土地徵收系國防建設項目需要,其申請事項中包含有該項目的地理位置、面積、地類等信息,以上信息已經有關機關定密為‘機密’。將可公開的內容向你公開:徵收你所在組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某市府發〔2012〕26號文件規定執行;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員和房屋拆遷安置辦法按某市府發〔2013〕34號文件規定執行”。本案所涉徵地批覆上註明了“機密”字樣,但市自然資源局未證明王某申請公開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屬於涉密信息。

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認為:該市自然資源局的答覆依據不足,故決定撤銷,責令其重新作出答覆。

法律評析:徵地事項涉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非都屬於保密範圍。

在自然資源徵地事務中,涉及徵地事項屬於國家秘密的,其相關征地批准文件(如徵地批覆等),如經過定密程序依法確定為保密範圍的,應當屬於國家秘密範疇,對此類信息,應當依法不予公開。但是,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等人的意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因此,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應當屬於保密事項。除非由有關保密部門依法將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為國家秘密,否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公開。

本案中,市自然資源局並未證明該區域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已被有關保密機關確定為“機密”。因此,行政複議機關依法認定某市自然資源局的答覆依據不足。


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僅公開與申請人相關的政府信息嗎?

案情簡介:秦某申請公開“徵收其所在村組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的政府信息,某縣自然資源局向秦某公開了其本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但對村組其他被徵收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以該政府信息與秦某無關為由,未予公開。

法律評析: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可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公開申請人申請的全部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土地徵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2019年8月1日施行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附件《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中,也明確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全部予以公開,而不應考慮該信息是否與申請人相關或者只公開與申請人相關的政府信息。

在自然資源管理實務中,可以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限於以下情形: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三安全一穩定”的政府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動產登記資料信息、行政複議案卷材料、信訪信息、公開出版物、需要進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等。因此 ,除上述可以不予公開的情形外,行政機關一方面要主動公開法律法規規定其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行政機關也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向申請人公開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而不僅限於公開與申請人相關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縣自然資源局以與秦某無關為由未予公開的答覆應屬不當。


徵求第三方意見是否作為“商業秘密”的認定條件?

案情簡介:張某向某市自然資源局申請公開“某市某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政府信息。某市自然資源局答覆稱:該政府信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商業秘密,經徵求權利人意見,權利人不同意公開,決定不予公開。

法律評析:徵求第三方意見並非屬於“商業秘密”的認定條件。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後,再決定是否予以公開。對此,筆者認為,徵求第三方意見適用的前提,應當是該政府信息已經確定為屬於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否則,不屬於應當向第三方徵求意見的情形。

商業秘密的認定不以第三方是否同意作為認定條件。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認定條件有3個,即“三性”:一是秘密性,即未公開,區別於專利技術;二是價值性,具有可應用性和收益預期;三是保密性,即權利人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認定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應當以是否符合上述“三性”進行判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可見,如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行政機關認定屬於商業秘密,則應當向權利人徵求意見是否同意公開。但需注意的是,第三方是否同意公開,不是認定是否商業秘密的條件,即不應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開作為認定商業秘密的條件。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佈。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制定的格式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宗地位置、面積、用途、土地出讓期限、出讓金、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等情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正是土地出讓合同中除格式文本外需要填充的主要內容,是出讓結果的具體細化和體現。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不符合商業秘密中“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條件,故應當予以公開。某市自然資源局以權利人不同意為由不予公開,應屬不當。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因此,行政機關在具體答覆中,對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先對與第三方有關且不適宜公開的信息進行區分處理,確保不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再進行公開。如,對需公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以通過對合同中的開戶銀行、銀行賬號等信息作區分處理,並予以遮蓋後進行公開,同時對不予公開的內容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來源: 中國自然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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