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講啦】東風院走進佳檢“雲課堂”第九講

為了提高全市幹警的業務能力,更好地履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職能,佳木斯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通過政務微信平臺開展佳檢民行大練兵“雲課堂”活動,以網絡授課的形式為全市民行檢察干警開展業務培訓。4月24日,按照市院的安排,我院第三檢察部幹警孫丹進行了“新證據規定中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的十大變化”的授課。

【開講啦】東風院走進佳檢“雲課堂”第九講

導讀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改後的《證據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在證人出庭作證方面,新《證據規定》擴充為12條,既有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貫徹,也有對老問題的新規定。下面與大家共同學習下,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變化。

一、證人證言的採信規則

1.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證言直接不採信。庭審中經常出現只提交書面證人證言,而證人不出庭的情況。對於這種證人未出庭的書面證言,法院是否可以參考、採信,或者結合其他證據用來認定案件事實,08年《證據規定》並未明確。現在,新《證據規定》中明確規定,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該證言直接“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證人在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新《證據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3.證人確有困難,如何提供證言。證人因健康原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自然災害以及其他正當理由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的,應當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載明不能出庭的原因,經人民法院准許後,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的截止日期。申請證人出庭,應當在何時向法院提出呢?08年《證據規定》的要求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新《證據規定》與《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17條保持一致,不再要求提前十日,只要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5.證人出庭將提前通知雙方。08年《證據規定》僅僅規定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而並未明確要求通知雙方當事人。新《證據規定》明確,若一方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獲得法院准許後,法院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還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

6.證人可以預先支取出庭費用。08年《證據規定》和《民訴法司法解釋》均未考慮到證人因經濟困難而影響出庭作證的情況,新《證據規定》明確證人出庭作證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7.證人作證不得宣讀書面材料。證人當庭作證不再允許事先準備書面材料,照本宣科。新《證據規定》明確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三、證人作證的法律責任

8.證人宣讀或簽署保證書。證人保證書在《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19條已經有所規定,但僅僅規定了證人作證時應簽署保證書,新《證據規定》對此提出更高要求,證人不僅要簽署保證書,原則上,還需當庭宣讀保證書內容。即使是符合法定情況,經人民法院准許,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的,證人也要簽署或宣讀保證書內容。

9.證人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新《證據規定》明確了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後以侮辱、誹謗、誣陷、恐嚇、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10.禁止干擾、威脅、侮辱、誘導證人。當對方當事人或律師採取不正當方式(例如誘導性詢問)詢問證人時, 08年《證據規定》沒有規定審判人員應當如何規範當事人詢問證人,新《證據規定》則作出明確,不僅禁止“威脅、侮辱”證人,還禁止“不適當引導”證人,若一方出現這些情況,法官將依法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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