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女子輸液死亡,藥瓶上的名字非本人,醫院堅稱:不可能拿錯,你有何看法?

Yobfhe


回答。醫院輸液輸錯。本人親身經歷過1次。發現後立即叫停。這都是醫院的護士。沒有按照醫院的輸液規定,醫院每個科室的住院輸液室的吊水沒天配好後放在一起,字又小,怎麼可能不出差錯呢?一旦出現差錯就是一條人命。這個弊端。是所有人忽視的地方。下一步需要各醫院,採取措施。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





白河沙灘


如果醫院堅持不可能弄錯,那就一定要報警,刑事偵查介入。因為顯然只有一種可能,被人蓄意調換,具備蓄意殺人故意!


元元鳴


我作為醫患糾紛處理的一位調解員(首席)說說這個事。

一、是不是醫患糾紛

如果護士拿錯了針藥,的確輸液輸進人體,應該算醫療差錯,是不是醫療事故還得看輸錯藥和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的大小。

如果死亡結果和輸錯藥沒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因果關係,就不是醫患差錯,更不是醫療事故,夠不成真正的醫患糾紛。

二、醫患糾紛的處理

當前醫患關係很緊張,一旦在醫院有點事,就會往醫患糾紛上靠。前幾年,醫患關係最緊張的時候,醫鬧很兇,拘禁醫護人員,毆打醫生,毀損醫療設施設備,採取燒紙、放棺材和花圈、打橫幅等非法措施,嚴重影響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1年前後,國家各地相繼成立了獨立於政府、獨立於醫院的第三方組織——醫患糾紛調處機構(辦公室或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來自公檢法醫幾個單位的懂專業知識的人員。

我們這裡每年受理約五六十件醫患糾紛,成功調處四十件左右,有效減少了醫鬧事件。後來,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幾乎斷絕了醫鬧事件。

一旦遇到醫患糾紛,就該申請醫患糾紛調處機構調解,提交患者和家屬的身份信息,住院材料等。

如果調解差距很大,調解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

二十年前,我說過“法院不是保險公司”一句話。中央電視臺不認可這個觀點,以《焦點訪談》的形式批評我,最後最高人民法院的沈德詠副院長在山東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山東各地中級法院院長會議上,說《焦點訪談》的節目觀點“損害了黨的權威,損害了司法權威”——為此,我和央視記者幾個月的理論……

其實,也不能把醫院當成保險箱。有病的人才去醫院,醫院的醫護人員的水平、醫院的硬件等都會左右醫療水平,都有可能引起不同的治療結果(後果)。

醫療機構故意傷害患者的事,不會存在。疏忽大意引起患者後果不適或者後果嚴重損害的,醫療機構就應該承擔責任。

五、醫療機構的責任大小問題

舉例說明醫療機構在醫患糾紛案件中的責任大小問題。魯西南某村五十四歲的男子因胃部不適到某醫院就診,外科專家看了以後確診是豆粒大小的食道癌。安排住院,次日八點手術。當晚十點,醫生告訴患者:在手術前八個小時不得進食。患者晚上十點吃了點熟花生。

患者的刀口一直不長,十五天死亡,引起醫患糾紛。

經過司法部第一鑑定所鑑定,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承擔責任的原因是醫療機構未在病例上記錄“禁食”二字。

不做手術估計得活四五年吧,但一做手術十五天死了——這才承擔次要責任。道理在哪裡呢?也就是醫院是公益事業,不能有事就要讓醫療機構承擔大的責任,弄垮了醫院,對每個人都沒有好處。

放平心態,相信醫院,相信醫生。沒病最好,有病看病。祝福大家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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