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西城某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

界首市西城大郭寨片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徵求意見稿


為加快界首老城區棚戶區改造進程,改善西城居民的居住環境,進一步提升城市品質和形象,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徵收項目的正常實施,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界首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政秘[2012]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界首市西城某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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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西城大郭寨片區徵收項目



徵收範圍

西城街道新陽西路、中原西路兩側沿路門面房以上房屋及大郭寨小康村住宅房屋。



徵收主體

1、徵收主體:界首市人民政府

2、徵收單位:界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3、被徵收人: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所有人

4、委託徵收實施單位:界首市西城街道辦事處


實施時間

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

待定。

對徵收房屋的調查認定

證件齊全且有效的房屋認定:

被徵收房屋三證齊全的(房地產權證、土地證、規劃許可證),按依法登記房屋的面積認定。


部分有效證件房屋的獎勵認定:

1、具有房產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房屋,積極配合徵遷工作的,視為合法面積給予認定。轉讓房地產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的,原則上對原房主進行補償,但考慮到系一戶一宅房屋用於實際居住,且被拆遷人積極配合徵遷工作的,可以與現住戶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但不享受擁有證件的獎勵。


在2006年4月30日以後至2013年期間所建房屋,積極配合徵遷工作的,參照合法建築的80%給予認定,剩餘面積按重置價1.5倍計算。


2、對於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尚未建成房屋且系一戶一宅的獎勵認定。


在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舊房拆掉新房尚未建成的房屋(無建成面積不予補償),積極配合徵收工作的,經個人申請、社區審核、徵收工作組研究,具有2口人一戶的可購買70平方米安置房,三口人以上一戶的可購買9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80%部分價格按成本價1500元/平方米計算,剩餘部分按市場評估價3804元計算。


在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主體工程已完工(樓已封頂)的房屋,參照合法建築的60%給予認定,剩餘面積按重置價1.5倍計算。


2013年9月30日航拍圖上無記載的房屋,按其他建築處理。


在徵收期間突擊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一切為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均不予補償。


補償方式

對被徵收住宅房屋的補償,採取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由被徵收人選擇,被徵收人原則上只能選擇一種補償方式。



徵收補償標準


安置房為70、90、120 平方米三種套型。


(一)住宅房屋

1、貨幣補償:房屋認定的合法面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按每平方米3804元計算。


2、產權調換:

(1)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小於或等於70平方米的可選擇70平方米的安置房戶型。

(2)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大於70 平方米,小於或等於90平方米的可選擇 90平方米的安置房戶型。

(3)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大於90平方米,小於或等於 120 平方米,可選擇 120 平方米安置房戶型。

(4)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大於120平方米,可以先選擇一套安置房,剩餘合法面積大於35平方米的,可以就近再選擇一套安置房戶型,不得跨戶型選擇。

(5)被徵收人在產權調換房屋時,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在產權調換時實行一戶一宅、拆一補一,互不找差價。安置房屋面積大於被徵收房屋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市場成本價1500元/平方米購買,大於10平方米以外的,按照市場評估價3804元/平方米購買。


(二)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不實行產權調換,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值按照依法評估的結果確定。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利用非住宅合法房屋依法進行生產經營,實際經營1年以上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可以按照被徵收合法房屋價值的20%一次性確定。


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選房辦法

產權調換房屋採取就近安置,選房順序以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交房發放的選房序號為準,按先後順序依次選房。

搬遷補償費

徵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徵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施設備安裝價格,計算設施設備等貨物的運輸費和設施設備的安裝費;因搬遷造成無法恢復使用的設施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設施設備損失補償費。

十一


過渡期限

過渡期限不超過30個月。


十二

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安置房屋面積每月每平方米8元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的,支付期限為10個月;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房票安置)的,支付期限為30個月;30個月後不能交房的,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十三


獎勵和補償標準


被徵收人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給予以下獎勵和補助:

(一)住宅房屋

被徵收人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給予以下獎勵和補助:

1、在本方案規定的第一階段內簽訂協議並按期完成搬遷的,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值按被徵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給予200元的獎勵;在第二階段內簽訂協議並按期完成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給予100元的獎勵;在第二階段以後簽訂協議完成搬遷的,不予獎勵。

2、對有房產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或2006年4月30日航拍圖有記載的),房屋未改變的,按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0元。(或按房屋認定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0元。)


3、對選擇貨幣補償的

,按照認定的合法房屋面積評估價格給予10%的一次性獎勵。


4、對房屋證件及航拍圖房屋未改變的獎勵中,被拆遷人只能選擇一種獎勵,不得重複享受。


5、回購舊房:對簽訂補償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每平方米給予20元的回收獎勵。被徵收房屋由西城街道委託具有建築拆遷資質的企業統一實施拆除。


(二)非住宅房屋

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並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簽訂協議並按期完成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分別給予每平方米200元、100元的獎勵。


十四

其他建築

為最大限度地照顧徵遷戶的利益,對認定的其他建築作如下處理:

1、被徵收人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第一階段內簽訂協議並按期完成搬遷的,磚混結構每平方米按500元給予自拆獎勵,磚瓦結構每平方米按400元給予自拆獎勵,磚木結構按每平方按300元給予自拆獎勵,其他房屋按每平米50-200元給予自拆獎勵。


2、對被徵收人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協議,未按期完成搬遷的,一律不給予自拆補貼,並依法實施拆除。

十四

徵收補償決定及強制徵收

在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的或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交房的,由市政府依據程序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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