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訴真言》的《一圖看懂案外人救濟的另一條途徑:申請檢察監督》,筆者討論了案外人救濟中的檢察監督途徑。文章的末尾,對虛假訴訟的案外人如何救濟埋下一個伏筆。前述文章中提到,無論是第三人撤銷之訴,還是再審制度,對虛假訴訟的糾正及案外人權利救濟,均有“力有不逮”之感。而相比之下,檢察監督對於虛假訴訟的及時發現和糾正確有一定優勢。對於虛假訴訟的申請檢察監督問題,應該與其他案外人申請監督做不同考慮。
本文,即是在此對虛假訴訟檢察監督的“相關優勢”與“不同考慮”做一回應,以此完成對第三人案外救濟制度的完整討論。
王真: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碩士,原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從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14年。2015年6月加入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
曾獲最高人民檢察院“首屆全國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業務競賽”總成績第一名,獲“全國民事行政檢察業務標兵”稱號;榮立個人二等功兩次,榮立個人三等功一次。
在疑難複雜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參與辦理各類民商事案件近1000餘件,承辦案件獲評“首屆全國十佳民事行政檢察精品”案件。曾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北京市法院系統任職交流,參與起草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熟悉法院審判思路和檢察監督案件審查思路。
曾擔任國家檢察官學院、北京市政法委兼職教師,多次受國家檢察官學院、人民大學邀請授課,開發課程兩次獲評“全國檢察教育培訓精品課程”。
民事申請監督案件指南六
1、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虛構事實;
(3)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4)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2、對虛假訴訟申請檢察監督,是否需要先申請再審或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實踐中,檢察院對虛假訴訟受理條件較為寬鬆,有確實的虛假訴訟線索的,檢察院可以作為“依職權監督”受理審查案件,不必須再審前置。
3、檢察院審查認為構成虛假訴訟的,可以採取哪些方式監督?
(1)抗訴;
(2)再審檢察建議;
(3)檢察建議;
(4)糾正違法通知;
(5)移送犯罪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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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愈演愈烈,成為近年來司法機關普遍關注的問題。立法層面上,為打擊虛假訴訟催生了一系列制度,例如《民事訴訟法》確認第三人撤銷之訴、《刑九》虛假訴訟罪入刑等。司法層面上,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首例認定虛假訴訟案件;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頒佈了發現和處理虛假訴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體現了各層面對虛假訴訟的懲治決心。
但具體到個案,案外人想“打掉”一個雙方“攻守同盟”且通過司法程序生成的生效裁判或調解書,依然步履維艱。現有制度下,哪個制度或者哪個制度在改造之後更有利於發現和糾正虛假訴訟,系本文討論的重點。
一、概念之澄清
學界對虛假訴訟的概念尚無定論,在討論給予虛假訴訟特殊程序救濟的情況下,首先要澄清我們這裡討論的“虛假訴訟”的概念。
文中所指虛假訴訟,是指狹義的虛假訴訟,即雙方當事人以規避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或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利用合法的民事程序,惡意串通、虛構事實,致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調解書的行為。
這裡的虛假訴訟,區別於當事人之間無意思聯絡和串通的惡意訴訟,也區別於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濫用訴權提起的管轄權異議、財產保全等行為,亦不包括訴訟中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訴訟欺詐行為。
二、現有制度的困境
虛假訴訟受害的一方通常為案外人,因虛假訴訟案外人較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與案件的關聯性更差,虛假訴訟的案外人申請再審或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面臨更大的制度障礙與現實困境。
1、虛假訴訟的案外人申請再審的障礙。
《民事訴訟法》生效後,主流觀點認為只有必要共同訴訟的案外人可以申請再審,其他案外第三人申請再審必須以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執行異議為前提。而虛假訴訟的案外人通常都不是必要共同訴訟人,依《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存在法律困境。
除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外,目前案外人申請再審可以援引的依據還有《關於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可在一定時期內申請再審。但上述規定限制條件過多且存在模糊內容,例如是否必須進入執行程序才能申請?案外人主張什麼性質的權利,才能申請再審,是否必須是物權,還是債權亦可?對“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該如何理解,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算新的訴訟?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事由?
首先,虛假訴訟因當事人惡意串通,大多不需要進入執行程序,即可實現對裁判的履行,案外人少有機會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其次,虛假訴訟案外人對訴訟標的享有物權的較少;最後,法院將“第三人撤銷之訴”理解為“新的訴訟”,亦有合理性。因此,虛假訴訟的案外人擬依據該條申請再審,在各級法院或各地法院對上述規定存在認識分歧的情況下,阻礙重重。
2、虛假訴訟的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障礙。
雖然公認第三人撤銷之訴係為瞭解決虛假訴訟的問題,但制度設計本身僅為解決部分類型的虛假訴訟提供了路徑,對更多數量的虛假訴訟,依然掣肘明顯。
首先,第三人撤銷之訴提起的主體必須是“有獨三”或者“無獨三”。而虛假訴訟以虛擬債務、稀釋他人債權為多見。此類虛假訴訟的案外人往往只是普通金錢債權人,是否系訴訟法意義上的“第三人”存在一定爭議。其次,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案外人證明原裁判或調解書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而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109條的規定,惡意串通的證明責任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蓋然性程度。虛假訴訟的案外人通常僅有案件線索,很難證明到上述程度。最後,第三人撤銷之訴通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又因無法中止執行,經過漫長的訴訟過程,本就是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轉移的財產,可能早已“多輪易主”。即使案外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勝訴,執行迴轉已無可能,案外人權益所致損害亦難得到實質補償。
三、檢察救濟的優勢
檢察監督作為訴訟鏈條上的最後一環,在虛假訴訟上卻往往沒有那麼“置後”或“被動”。反而因為在發現和審查虛假訴訟上的獨特優勢,可以作區別於其他案外人申請監督的程序設計,為虛假訴訟案外人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濟途徑。
1、更寬鬆的受理條件。
目前試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下稱“《監督規則》”),對虛假訴訟案件受理沒有做特殊安排,按照一般的生效裁判、調解書的結果類案件的受理條件,似需要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的再審前置的條件。即案外人或者直接申請再審,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後申請再審,再審被駁回,才能申請檢察監督。而如此的制度安排,顯然不利於虛假訴訟的及時發現與糾正。
鑑於目前再審制度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對虛假訴訟保護力度的不足,檢察監督程序中,對虛假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應當做特殊考慮。可以通過修訂《監督規則》或者擴大解釋《監督規則》的方式,實現受理條件的“放寬”:一是修訂《監督規則》,將虛假訴訟案件作為單獨的案件受理類型規定,明確不需要再審前置程序,但規制受理的實體條件,例如有證據證明存在虛假訴訟可能等;二是修訂《監督規則》第41條,將虛假訴訟納入依職權監督的範疇;三是將41條“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做擴大解釋,虛假訴訟侵犯了社會經濟秩序、國家管理政策及審判秩序,解釋為侵犯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按下如何選擇路徑及各自之優劣不表,檢察機關對虛假訴訟放寬受理條件的聲音基本是一致的。目前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檢察機關已經採取了第三種方案,對“虛假訴訟”案件以“依職權監督案件”受理審查:
TIPS1:上述數據中藍色部分案件,大都是案外人申請檢察監督案件,反映出多數檢察機關均以“依職權監督”受理審查。證明實踐中,以虛假訴訟申請監督,會得到檢察機關的“另眼相看”。
TIPS2:虛假訴訟案外人申請檢察監督並非“零門檻”,通常要求一定的證明虛假的證據或線索,使檢察官對虛假訴訟產生高度懷疑。
2、更有利的調查取證
虛假訴訟的產生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義和意思自治的基本制度有關,但即便虛假訴訟盛行,法院在多數案件中亦不會“因噎廢食”,在民事訴訟中採取積極的調查措施。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也尚無採職權主義的主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至第十七條規定了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與依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均是較為嚴格的情形限定。依此規定,案外人在再審或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申請調查取證,均存在障礙。
而《監督規則》第六十五、六十六條則規定了非常寬泛的調查取證權,基本由檢察官根據案件需要確定是否行使調查取證權及採取何種調查措施。而鑑於虛假訴訟案外人能提供的證據非常有限,檢察官通常對案外人的舉證較為寬容。檢察官通過審查卷宗材料,發現當事人雙方存在關聯關係、雙方無實質對抗,而成訴時間與其他債權有關、且虛假訴訟結果侵害了案外人權益,即可認為滿足了虛假訴訟的概括可能性。此種情況下,即可採取認為有利的調查措施,查明虛假訴訟的案件事實。
目前,在檢察系統已經監督的虛假訴訟案件中,95%以上使用了調查措施,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提出監督意見,被採納的可能性較高。
3、刑事部門配合的天然優勢
《刑九》將虛假訴訟罪入刑,並將當事人、司法人員一併作為了犯罪主體,使虛假訴訟案件成為公、檢、法可以共同介入的一類違法行為。而檢察院在與刑事偵查部門的配合上顯然具有天然優勢,各地大多民事檢察部門與反貪、反瀆部門建立了線索的雙向移送制度。2012年至2014年,瀆檢、公訴等部門共向民行檢察部門移送虛假訴訟案件線索1924件,佔全部依職權監督案件總數的38%。
而民事檢察部門已經受理審查的虛假訴訟案件,很多都藉助了反貪、反瀆部門的偵查力量。以北京市為例,2010年至2014年,民事檢察部門針對虛假訴訟發出監督意見並全部糾正的100餘件,基本都是民事檢察部門與反瀆部門聯合辦案的基礎上突破的。民事檢察部門利用對民事訴訟程序的諳熟,分析虛假訴訟的可能性及調查方向,刑檢部門發揮查找、詢問、偵破的能力,優勢互補,形成合力,使虛假訴訟案件被發現的概率大大提高。
TIPS1:虛假訴訟的成案率遠遠高出通常裁判結果監督類案件的成案率,反映出檢察院在虛假訴訟案件上的投入及發現虛假訴訟的能力。
TIPS2:檢察院對於民事案件接觸的案件基數遠低於法院,但發現的數據已經與法院接近,顯示檢察監督救濟途徑的成效。
四、檢察監督救濟與其他救濟途徑的協調
檢察院受理虛假訴訟案件如不需再審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前置程序,與相關制度的協調問題就成為最大的難題。案外人申請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檢察監督,是案外人只能擇其一行使,還是按照設定次序逐一行使?
鑑於案外人申請監督的順序在《抗訴真言》第四篇(點擊此處查看原文)中已有詳細圖解,如案外人未直接申請檢察監督,自當與其他案外人救濟途徑一致,延前文圖解順序救濟。如案外人直接申請檢察監督,可以暫對相關制度做如下協調:
TIPS1:如申請檢察監督未被支持,但仍然符合案外人申請再審或第三人撤銷之訴條件的(尤其是符合6個月的期限規定,該6個月不適用中止、中斷及延長),可以繼續申請再審或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TIPS2:如申請監督已被檢察院支持,並提起了再審程序,已經進入審判監督程序,但未得到法院支持的,不能再行申請再審或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