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公司利潤轉給企業主,企業需要交個稅嗎?

渴望遠方的雲


企業本身沒有繳納個稅的義務,其個稅方面的義務是代扣代繳

個人理解為私營企業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從企業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所得,企業有義務代扣代繳個稅,若沒產生個稅但企業有申報該個人收入的義務。

私營企業將利潤轉給企業主,企業主應當承擔個稅

這個是企業主的分紅,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主承擔。

但如果企業主不想承擔,個稅由企業承擔和繳納,只要繳納了個稅,企業就算盡了代扣代繳的義務,企業主也進行了個稅完稅。你能有什麼辦法,誰讓企業是人家的呢?

如果按合規講,企業承擔的這部分個稅,也屬於企業主的分紅,也應繳納個稅。如此,陷入了循環。

當然,也有很多私營企業的分紅是不按正常分紅路子走的,或費用或他人往來款,這個時候從形式上不涉及個稅了,儘管利潤已直接或間接轉給企業主了。

如果企業沒有代扣代繳、應扣未扣,這個時候企業就需要交個稅了

根據稅收徵管法,如果企業作為個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企業代繳的個稅和罰款,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不能進行稅前扣除,要進行應納稅所得調增的。

如果該私營企業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

這個和公司制企業是不一樣的。公司制的企業,利潤是屬於公司的,先企業所得稅,給企業主分紅了,再個人所得稅後才算企業主的。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如果有利潤,繳納完個稅後是直接歸屬於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主的,屬於經營所得。企業主按經營所得,或根據核定徵收的方式,或根據查賬徵收的方式日常申報個人所得稅,次年1.1-3.31進行企業主個人所得稅的彙算清繳。


東嶺財經


所得稅分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如果這個企業不是個人獨資企業或者是合夥企業,那麼企業是需要交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從來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人,沒有交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最多是扣繳義務人,幫助個人代扣代繳,掙點手續費等辛苦錢,當然了這個錢你掙也得掙,不掙也得掙,因為國家把這活兒強制交給你了,哈哈。


所以吹毛求疵一下,本題目改為企業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嗎?(假設該企業不是個人獨資或者合夥)。


這個時候是需要代扣代繳的,利潤轉給企業主,屬於企業主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個人所得稅以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時,應當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次月15日填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


股息、紅利所得是分類所得,同綜合所得不同,是不需要彙算清繳的,交多少就是多少了,適用稅率是20%,分紅100萬,交稅20萬,有點肉疼,大概這就是能力越大貢獻越大吧,我等只有羨慕的份兒,從業至今從未交過個稅,本來就不夠線兒,起徵點提高後更夠不著了。


小河說


這個問題確切地說,是老闆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企業只是代稅務局扣除稅款後,再上繳。之所以這樣規定,緣於實際中,我國的徵稅機制尚不完善,徵稅手段尚需提升,個體的自主納稅意識有待提高,個體申報流程不夠便利,易造成稅源大量的流失。但隨著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逐步完善,個稅app的推廣使用,個人自主申報納稅的日子已經漸行漸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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