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然資源廳 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的通知


安徽自然資源廳 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林業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國家和省關於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要求,推進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法治化、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全省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職責分工加強配合協作

按照整合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要求,林權類不動產登記職責已調整至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林地登記工作,並負責對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申請進行受理、審核、登簿、頒證;會同林業等主管部門起草不動產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政策。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協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林權類登記等工作。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相應職責,建立工作協同機制,加強配合協作,主動擔當作為,及時研究解決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進我省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健康發展。

二、加快完成林權類登記資料移交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於2020年6月底前,將林權登記檔案資料移交給同級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林權登記資料包括紙質登記資料和電子數據資料。紙質登記資料以縣(市、區)為整體,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以村(場)或組為單位,以宗地為單元進行清點整理、查缺補漏、登記造冊、規範建檔後移交,移交的林權類登記檔案資料要保證權屬來源、公示材料、申請表、審批表、登記簿、圖件等核心內容完整,圖形和屬性關聯一致,地塊面積準確、四至清晰、空間位置明確。電子數據資料由省級統一移交後分發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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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極推進調處各類林權糾紛

林權糾紛調處的責任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自然資源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由政府領導牽頭,自然資源和林業協同調處機制,成立林權爭議調處工作組。依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林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本著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等原則,採取協商、調解等方式妥善處理解決林地、林木權屬爭議和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調解以及協商、調解不成的,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仲裁途徑解決。凡林權糾紛依法調處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登記,頒發證書。

四、全面實施林權類不動產統一登記

林權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工作,凡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整合尚未細化落實到位的,要周密部署、倒排時間、落實人員、明確責任,儘快把職責整合工作落實到位,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權利人原有的合法的林權權屬證書,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繼續有效,以後在辦理轉移、變更、註銷、抵押等登記或補(換)證時,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要求頒發不動產權證。需要補缺補漏的,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要求補缺補漏。林地數據與土地利用現狀數據不一致的,可以保留原登記地類,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證書上註明土地利用現狀地類,待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束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涉及界址、面積和四至與現狀不一致的,以現狀調查為準,登記時對原數據進行標註。

加快推進林權類不動產首次登記,至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做到應登盡登。林業主管部門已經完成林權類首次登記的,繼續沿用原有成果;林業主管部門已完成林權勘測和調查確權,但尚未登記頒證的,應根據不動產登記要求對調查成果進行完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通過補充完善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予以登記頒證;尚未完成確權調查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積極配合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不動產登記要求繼續完成林權確權調查,然後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林權勘測調查成果登記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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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進林權類登記管理信息共享

建立林權類登記數據庫。林權類登記檔案移交後,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標準,開展數據整合,形成集登記屬性、圖形、檔案等信息於一體的林權類登記電子數據成果,併入不動產登記數據庫,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匯交。

積極推進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和林權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各級自然資源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建立信息共享聯繫機制,通過交換接口、數據推送等形式,實現林權類審批、交易與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構建快速、便捷、優質、高效的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服務體系。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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