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私募做股權激勵應特別關注139號文

閒道人

國有私募做股權激勵應特別關注139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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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機構的股權激勵機制以及員工跟投機制向來成為私募機構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股權分紅以及跟投收益退出成為私募從業人員很大一部分收入來源,更甚者有些從業人員可以藉此實現財務自由。因此不少私募機構均嘗試實施股權激勵機制以及員工跟投機制用以提升自身市場競爭力。近年來國有私募機構不斷成長,也有不少國有私募機構在探討激勵機制實施的可能性。然而,與社會民營的私募機構不同,國有私募機構在做股權激勵時可能會涉及一些“紅線”,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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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國有私募機構股權激勵“紅線”,主要指國資管理條線對於國有企業員工持股的一些限制性規定。 從現階段來看,主要的規定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文),通常稱為139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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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號文有個著名的規則,即不得“上持下”,原文如下:“(四)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範圍。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國有私募做股權激勵應特別關注139號文

簡單一點說,即國有企業職工經批准後,可以持有本級企業股權和上一級企業股權,但不得持有同級以及下級企業股權。

國有私募做股權激勵應特別關注139號文

例如,國有私募機構A,作為普通合夥人發起募集私募基金B,B投資項目公司C。此時A的員工若想做員工激勵跟投基金B,則有可能存在上持下的問題。有此紅線在此,國有私募機構股權激勵的方案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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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Trista

圖片: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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