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要求三星賠償10億美元的專利侵權費究竟能否實現?

Graham


蘋果要求三星賠償10億美元的專利侵權費究竟能否實現?

蘋果、三星的專利訴訟發端於2011年,2016年末甚至鬧到了美國最高法院。目前,法院已經裁定現已被淘汰的數款三星產品侵犯了蘋果5件專利——2件實用新型專利和3件外觀設計專利,懸而未決的只是三星到底需要向蘋果支付多少賠償金。

最初法院認定三星電子確實侵犯了蘋果的部分專利,判定賠償蘋果10億美元經濟損失。三星對此判決一直不滿意,並提起上訴。後來賠償額降至3.99億美元,三星仍不滿意。2016年,美國最高法院宣判下級法院在三星和蘋果專利案中對三星開出的3.99億美元罰單無效,發回重審。

縱觀整個案件,其實蘋果公司對侵權的兩件實用新型專利要求的賠償金額非常低,僅要求三星賠償500萬美元。而對於3件外觀設計專利,蘋果公司則要求賠償10億美元。對此鉅額賠償,雙方各執己見。

兩公司對此案件爭執的核心問題在於:

三星支付的損失賠償是應當基於設備總值,還是基於模仿的手機功能?

蘋果認為,損失賠償應當基於iPhone的總價值,而三星認為應當只基於iPhone價值的一部分。

蘋果公司

設計是蘋果的核心

蘋果要求三星賠償10億美元的專利侵權費究竟能否實現?

蘋果律師比爾·李表示,“設計是蘋果和該案的核心,蘋果最重視的就是設計。蘋果首要目標是生產人們願意購買和使用的漂亮產品。”

比爾·李表示,D618677號專利是與眾不同的,能整合所有元素的設計。雖然三星設備只侵犯了iPhone部分設計專利,三星還是應當基於整件產品的價值賠償其損失。因為如果一部手機的設計與iPhone相似,蘋果的損失是少銷售一部手機。

三星公司

沒有一件專利能覆蓋整部手機

蘋果要求三星賠償10億美元的專利侵權費究竟能否實現?

(此為三星侵犯蘋果的某一項設計專利圖示)

三星律師約翰·奎因表示:“蘋果公司希望以整部手機為基數。然而,蘋果的設計專利並不覆蓋整部手機。他們只應該以侵權元件為基數,而不是以整部手機。”

約翰·奎恩認為,三星的具體手機元器件——顯示屏保護層、顯示屏四周的邊框和顯示屏——侵犯了蘋果專利, “它們是各家廠商的製品。蘋果當然不能要求根據整部手機的利潤確定賠償金額。目前手機中包含數以百計的製品,蘋果能提出10億美元賠償要求的唯一途徑,是把整部手機說成是製品。沒有一件專利能覆蓋整部手機。“

在駁斥三星抄襲iPhone設計後其手機銷售額開始大幅增長的觀點時,奎恩指出,“消費者購買其他手機的原因有很多,手機銷量大幅增長的原因是三星轉用谷歌Android操作系統。這與三星的其他創新——例如4G、尺寸更大的顯示屏、更快的處理器和支持所有移動運營商而非僅僅AT&T的網絡有關,正是此推動了三星手機的銷售額的增長”。

因此,從僅侵犯產品部分專利的角度出發,三星要求陪審團將賠償金額下調至“合理的”2800萬美金。

焦點問題: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賠償數額應如何確定?

針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一部分專家持有的觀點是:

當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其產品本身不可分時,如侵犯電腦外觀設計專利權時,可以將權利人專利產品銷售額下降受到的損失或者被告的營業利潤作為侵權賠償額。

據此觀點,案件中蘋果產品的外觀設計達到了與其產品不可分的標準,因此蘋果提出以三星的營業利潤作為賠償額是合理的。

然而,美國大法官Lucy Kon在2016年將該案件發回重審時說到:“或許我沒能抓住案件的難點。但是對於我來講,外觀設計專利只是應用在手機的外部,而不能應用於所有的芯片、線纜等。因此,不應當以手機的全部利潤來計算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賠償金額。”

言下之意是

高科技產品的性能才是銷量的主要保證,外觀設計的影響再大,也絕不可能排除功能性部件的功勞。對外觀設計的過度保護,可能已不適用於電子時代,甚至催生出“專利流氓”。

鑑於外觀設計專利訴訟一旦遭濫用,後患無窮,因此才有了發回重審的情況。

筆者說

蘋果公司提出的10億美金賠償不會實現

美國國會當年修法將舉證責任分配於侵權方,且設定的賠償責任十分嚴苛,目的就在於保護專利權人、鼓勵創新、懲戒抄襲者。當時一個外觀設計專利就可對整件產品起保護作用。但在科技高度發展的今天,一件高科技產品通常都包含大量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賠償金額到底該如何計算?若嚴格按法條執行,就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

一個產品侵犯數件設計專利時,其全部利潤都不夠賠。

時至今日,如果美國法院依然沿用百年前舊標準是有失偏頗的。進入二十一世紀後,專利數量大幅增加,一件電子產品往往包含著大量專利,且這些專利在產品的功能、外觀上有不同程度的作用,對產品價值的貢獻度也不同,要知道,

大名鼎鼎的“滑動解鎖”發明專利,只需三星賠償300萬美元,而區區外觀設計專利,三星竟要賠償10億美元,而這幾件外觀專利對產品價值的貢獻度實際上並不高,更是很難跟重要的發明專利抗衡,即使作為懲罰性賠償,這個賠償額也明顯對侵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臆測過高。

綜上,筆者認為,蘋果公司提出的10億美金賠償並不會實現,況且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駁回之前法院開出的3.99億美金的賠償之後,本次的判賠數額只會低於3.99億美金,甚至有可能因此改變美國法院對不可分專利一貫的判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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