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的可专利性-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欧盟专利

发明的可专利性-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欧盟专利



您所在辖区的可专利性标准是什么?

在整个欧盟,适用与欧洲专利局(EPO)之前相同的标准:一项发明必须是新颖的,涉及发明性的步骤并且能够进行工业应用。

如果一项发明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尚未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公开,则它是新颖的。考虑到现有技术水平,如果本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存在创造性步骤。为了在工业上可应用,本发明必须能够在任何类型的工业中制造或使用。

可专利性有哪些限制?

以下内容被排除在专利性之外:

  •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美学创作;
  • 进行精神行为,玩游戏或做生意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 信息介绍;
  • 商业开发会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
  • 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植物或动物品种或实质上是生物学过程;和
  • 通过外科手术或疗法治疗人体或动物体的方法以及在人体或动物体上实践的诊断方法。根据欧盟生物技术指令(98/44 / EC),人体在其形成和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对其中一个要素的简单发现,包括基因的序列或部分序列,均不能构成专利。发明,但从人体中分离出来的元素或通过技术方法以其他方式产生的元素(包括基因的序列或部分序列)也可以构成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即使该元素的结构与天然结构相同元件。基因的序列或部分序列的工业应用必须在专利申请中公开。

对其他任何种类的发明都有限制吗?

不能授予以下专利:

  • 克隆人的过程;
  • 修改人类种系遗传特性的过程;要么
  • 改变动物遗传特性的方法,可能导致他们遭受痛苦,而对人或动物没有实质性的医学益处,以及由这种方法产生的任何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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