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三種形式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中的合同分為 15類,即: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下面我們分別介紹一下合同的三種形式
一、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合同的優點在於有據可查、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於履行,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書面合同是實踐中廣泛採用的一種合同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一)合同書
合同書是書面合同的一種,也是合同中常見的一種。合同書有標準合同書與非標準合同書之分。標準合同書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書,也即格式條款合同;非標準合同書是指合同條款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所簽訂的合同書。
(二)信件
信件是當事人就要約與承諾的內容相互往來的普通信函。信件的內容一般記載於紙張上,因而也是書面形式的一種。它與通過電腦及其網絡手段而產生的信件不同,後者被稱為電子郵件。
(三)數據電文
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其中,傳真是通過電子方式來傳遞信息的,其最終傳遞結果總是產生一份書面材料。而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雖然也是通過電子方式傳遞信息,可以產生以紙張為載體的書面資料,但也可以被儲存在磁帶、磁盤或接收者選擇的其他非紙張的中介物上。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用談話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如當面交換、電話聯繫等。口頭合同形式一般運用於標的數額較小和即時結清的合同。例如,到商店、集貿市場購買商品,基本上都是採用口頭合同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其優點是建立合同關係簡便、迅速,締約成本低。但在發生爭議時,難以取證、舉證,不易分清當事人的責任。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外的方式來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既不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也不用實施任何行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進行的意思表示。模式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運用。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用語言、文字,而是通過某種有目的的行為表達自己意思的一種形式,從當事人的積極行為中,可以推定當事人已進行意思表示。
以上是合同訂立的三種形式,實際工作中應根據具體情況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