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故事】大理丞李日知寬平無冤

李日知是鄭州滎陽(今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區一帶)人,主要活動於武則天到唐玄宗年間。早年進士及第後,李日知“累遷司刑丞”,經過若干平臺的歷練,於武則天天授元年(690年)調到中央最高審判部門司刑寺即大理寺,任職司刑丞即大理丞(從六品上)。

  唐代大理丞共有六人,“掌分判寺事”,負責一般刑獄案件的判處,“凡有犯,皆據其本狀以正刑名”。六人各有分工,“判尚書六曹所統百司及諸州之務”,分別負責尚書省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轄下諸司和地方州縣案件。“其刑部丞掌押獄”,負責刑部案件的大理丞兼掌押獄之事。

  每個大理丞斷案完畢,“五丞同押,若有異見,則各言不同之狀也”,其餘五名大理丞都要在案卷上一同署名,有不同意見亦可寫上,供上司定奪。“徒已上,各呼囚與其家屬,告以罪名,問其狀款”,大理丞判處案犯徒刑以上罪,要將所犯罪狀、所定罪名、所依律條告知案犯及其家屬。“不伏,則聽其自理”,案犯和家屬若不服判決,可以重新起訴;“無理者,便以元狀斷定,上刑部”,如均表示無異議,大理寺則將案件提交刑部覆核。如果“刑部覆有異同者,下於寺,更詳其情理以申,或改斷焉”,刑部覆審時有不同意見,則發回大理寺重新審訊,甚至改判。

  李日知任大理丞的天授元年,正是武則天改唐為周的武周革命關鍵時刻。中國古代,改朝換代之際往往是大獄滔天之時。武則天以女性身份君臨天下,是開天闢地第一次,遇到的阻力前所未有,因此掀起的大獄也是世所罕見。史載,“時法令嚴,吏爭為酷”,法網密不透風,司法官員爭相辦出大案要案,以便在這改朝換代的歷史進程中,抓住機會更上一層樓。

  只有李日知保持了當初走上司法崗位、進入大理寺的初心,“獨寬平,無冤濫”,辦案時懷揣仁恕之心,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濫殺一名無辜。

  天授元年七月間,李日知有次在審案中“嘗免一囚死”,根據律法赦免了一名囚犯的死罪。當時的酷吏、時任大理寺副長官大理少卿的胡元禮“承旨欲陷人死”,根據武則天的指示“執不可”,堅決不同意,“請斷殺之”,要求李日知必須將囚犯處死,以儆效尤。

  胡元禮把李日知的判決意見打回去,李日知沒有理會,表示無論如何改判,這囚犯都不能處以極刑。李日知的判決意見遞上去,胡元禮打回來。李日知再遞上去,胡元禮再打回去,“往復至於數四”,如此這樣反覆折騰了四次。“元禮怒”,派人向李日知傳達:“元禮不離刑曹,此囚無活法”,只要我胡元禮還在大理寺,這囚犯就活不了。李日知也讓人回話,“日知不離刑曹,此囚無死法”,只要我李日知不離大理寺,這囚犯就死不了。

  一個讓人活不了,一個要人死不了,李日知與胡元禮僵持不下。在唐代大理寺內部,大理卿、少卿、大理正、大理丞等官員雖有級別上的不同,在人事上也有領導與被領導的層級關係,但在案件的審理中,卻是各自獨立辦案,上級不能強制要求下級按照其意志改判。這是六品大理丞李日知、敢於頂住四品副長官大理少卿胡元禮所施加壓力的重要制度依據和底氣所在。

  大理寺內部無法就案子判決達成一致意見,只有提交武則天聖裁。李日知和胡元禮“竟以兩狀列上”,把各自的判決意見分別上奏。出乎胡元禮意料的是,“而武后用日知議”,武則天出於在登基前夕收攬人心的考慮,最終採納了李日知的意見,免去囚犯死罪。

  武則天退位後,李唐復辟。李日知經過多年遷轉,在唐睿宗景雲元年(710年)六月升任宰相。在李隆基與姑姑太平公主的鬥爭中,當時的宰相班子傾向支持李隆基。景雲二年(711年)十月初三,在太平公主的壓力下,睿宗對宰相班子進行整體改組,李日知罷為戶部尚書(正三品),後轉任刑部尚書(正三品),再次任職司法部門。

  李日知“自為畿赤,不曾打杖行罰”,從入仕之初,就沒有苛責過下屬。到刑部後,“有令史受敕三日,忘不行”,李日知有次交代辦事員處理一件公文急件,結果此人一疏忽,就把事情拋在腦後,拖延了整整三天都沒去辦。

  李日知“索杖,集群吏,欲捶之”,把刑部大小官員都叫來,要當眾打辦事員板子。等到人齊了,李日知卻對那辦事員說,“我欲捶汝,天下人必謂汝能撩李日知嗔,受李日知杖,不得比於人,妻子亦將棄汝矣”,我本來是想好好懲治你的,可如果真要打你的話,事情傳出去,大家就都知道你竟然惹得從來沒脾氣的李日知發了大脾氣,還被打了板子,這樣天下人都會鄙視你,恐怕連你的老婆孩子都會離你而去。為你考慮,這件事就罷了吧。就這樣,李日知將辦事員口頭批評了幾句,“遂釋之”,不再追究此事。

  刑部官員看到李日知如此寬宏大量,“皆感悅”,無不心悅誠服。從此“無敢犯者”,沒有人再敢拖延公務。“脫有稽失,眾共謫之”,一旦有人再出現延誤之事,大家都會對其進行批評幫助。

  先天元年(712年)十二月,李日知為避免在玄宗與太平公主的鬥爭中左右為難,辭官回鄉,三年後去世。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轉自:中國普法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