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日常交易真誠嗎?不,在宋代欺詐行為便大範圍出現了

欺詐,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代生活中,欺詐仍作為一種經濟病、社會病被屢屢提及,欺詐犯罪也給個人、家庭及社會造成了嚴重損失、帶來不容忽視的危害,例如:2008 年揭露了震動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其惡劣影響至今未能消除;僅 2016 年 8 月下旬,準大學生徐玉玉受騙入學學費後猝死、大二學生宋振寧遭遇電信詐騙後猝死、清華大學教師陷於欺詐損失鉅額財產,三起案件相繼曝出,均引起了全社會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

宋代作為一個大轉型時期,在中國歷史上有著獨特的地位和意義,其諸多展現變革的特性為史家所樂道。就欺詐史而言,欺詐現象較為廣泛地出現在史料記載中,社會經濟領域中的相關記載十分豐富,涉及各個行業牽連各類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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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欺詐類型

欺詐,因惡性不同具備了各異的性質,有的欺詐行為因沒有法益侵害性並不被譴責,甚至作為智慧之舉為人所稱道,有的惡性較小成立民事欺詐,另一些惡性較大被當做犯罪處理。宋代史料中於各類欺詐類型大都均可聞見,並因其歷史特性帶有一定特徵。

  • 商業欺詐

宋代商品經濟較為發達,在市場交易中,欺詐現象並不鮮見,“敝惡之物,飾為新奇;假偽之物,飾為真實。如絹帛之用膠糊,米麥之增溼潤,肉食之灌以水,藥材之易以他物”,詐偽百端都有著明顯的經濟動因“巧其言詞,止於求售”,這些欺詐情形多與商品質量相關且時時頻現,是“小人朝夕行之,略不之為怪”。

缺斤短兩是市場交易中最為常見的欺詐,常用的手段是使秤尺或容器失去本該有的公允,以短狹者量出,以長廣者量入。市戶董七“好舞秤權”, 在稱上做手腳“用十四兩作斤故即而掠取”,董七“

次子曰五三將仕,不以父兄為戒,尤稔惡黷貨,見利輒取。淳熙元年,有一客立約,糴米五年斛,價已定,又欲鬥增二十錢,客不可,遂沒其定議之值”,其“常所用鬥,大小各不同,凡十有三等”則是利用了容器的大小不一行欺騙之事。缺斤短兩類度量衡欺詐固然有礙交易公平,但似乎只要“莫太虧瞞”,短缺得不至於“天理不容”,常常也能被人無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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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權勢詐騙

一些經濟類詐騙案件雖有詐術型欺詐行為貫穿其中,甚至在某一階段欺詐的確是行為人採取的主要手法,然而,結合社會背景綜合考慮,“倚勢作威,違法生事”、“凡是豪民,作奸犯科,州縣不敢誰何者”、 “可以脫罪,可以行奸,又非特視監司如無,抑亦視臺部為可玩侮矣”,權勢型“欺壓”在其中扮演了較為重要的角色,較濃的政治色彩讓這些案例有著類似“豪奪”的因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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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行為的影響

總的來看,宋代社會經濟領域內的欺詐行為首先表現出鮮明的消極性,對交易安全乃至經濟秩序、生活秩序帶來了諸多破壞性影響。

作為財產型犯罪的詐騙,對個人生活有著較大影響且並不限於經濟領域。受害者輕則散失錢財、事業受阻,如李將仕本“入粟得官,赴調臨安”受騙後“所齎既罄”,只得“亟亟垂翅西歸”;重則精神恍惚、家破人亡,如宣教郎吳約本“家故饒財”,仕途順遂的他正值吏部磨勘,卻被人以美色為誘墮入一場精心設計的局騙,先是“願納百萬”後來“增至三倍,仍並鞍馬服玩盡賂之”並被迫“自狀其過”,受騙後的吳約“怨恨欲死,囊中枵然,幾無餬口之費。迨改秩,再任連州陽山縣歸,所喪既多,心志罔罔,而且貽里社姻友譏議,常如醉夢中,遂感疾沉綿,未赴官而卒”,終究在精神物質的雙重打擊和周遭的嘲諷中抑鬱而死。

商品質量類型的欺詐,雖然從多數個案來看惡性較小,但對個體百姓生活的衝擊亦不可小覷,蓋“細民日用之急,一文一鏹,得之甚難”,並且,作為較常見的欺詐行為,一旦普遍蔓延開來,對市場本身的衝擊力最大,例如江西瑞州府有一山茶堪稱絕品,“士大夫頗以相餉”,品牌享譽極高,但“寺僧園戶競取他山茶,冒其名以眩好事者”;又如高麗人羨購中國文具“使過常州市筆”,接待之人卻“待其解舟,即急售之,半無毛頭”。

無疑,這些短視的欺詐牟利行為,首先損害了自己的品牌聲譽,同時也給國內外的消費者帶來困擾,並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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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欺詐是社會經濟領域中較為負面的現象,在宋代人的記述裡,社會中欺詐事件層見不迭,涉及各類商品交易、文契合同、租賦收取、債務清償、司法訴訟、身份偽冒等諸多層面,許多案例很大程度上具備複雜、多樣的特徵,它們雖然處於社會經濟領域但往往同其它社會層面相糾葛,表現形式豐富且內涵深沉,從單獨的欺詐事件中體現出了其與整個社會弊病的交互關係。

另一方面,針對欺詐類行為,宋代各階層,包括民間、政府、宗教團體等,都有著相應的認知和應對之法,其反應與應對形成了包涵他們自身社會特性的防治措施,這些認知與防治均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作用,但很難說達致了對欺詐行為的成功遏制。

欺詐,就具體事例而言雖具偶發性,但整體來看同時也是社會弊端的間接映射。表面主要受經濟動因影響的負面行為,深層次為社會氛圍、制度環境所無形孕育,傳統“經濟發展——道德墮落——出現弊害”的解釋模式將主要論述點專注於商品經濟引發社會問題上,失之簡單且無法完整解讀欺詐現象的相關機理。

理之在焉,於宋如此,於今亦然。對欺詐的應對,絕不單止於行為防治,而更是一個社會優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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