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贈與合同,贈與一方死亡,另外一人能撤銷贈與嗎?

共同贈與合同,贈與一方死亡,另外一人能撤銷贈與嗎?

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繼承人在老人未去世前通過贈與獲得老人的房產。很多糾紛也因此而生,繼承人在拿到房產所有權後便對老人不如以前那麼熱心,甚至出現不管不顧的情形。浩雲律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因為贈與合同引發的。

夏女士夫婦將共同房產贈與李先生並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李先生承諾夏女士夫婦有權在該房屋內居住到終老。夏女士丈夫去世後,李先生將夏女士住進養老院,其養老金交李先生管理,養老院的寄養費、伙食費及醫療費的自負部分均由李先生支付。後李先生未與夏女士商量便將房屋對外出租,每月收取租金6000元。由於不滿意養老院居住條件以及李先生私自將房屋對外出租,夏女士諮詢我所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取回房屋所有權?

一、夏女士是否能撤銷贈與取得房屋所有權?

1、案涉房屋原先登記在夏女士夫婦的名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夏女士夫婦已共同將案涉房屋贈與李先生並辦理了過戶。夏女士丈夫去世,其民事主體已經消亡,其贈與的意思表示已不能撤回,故即使夏女士要主張撤銷贈與,也僅能主張對案涉房屋一半的撤銷權。

2、因贈與物已經交付給了李先生,夏女士要求撤銷贈與應當符合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

首先,案涉贈與合同中約定,贈與人有永久居住權。雖然現在夏女士並未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但是李先生未明確表示拒絕夏女士的居住權,因此,並不能以以夏女士未在案涉房屋中居住就認定存在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情形而主張撤銷贈與。

其次,夏女士的生活由李先生負責照料,養老院的寄養費、伙食費及醫療費的自負部分超過其收入的部分均由李先生支付。雖然存在每月贍養費未足額支付的情形,但是並未對夏女士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尚未達到可以撤銷贈與的嚴重程度。因此,夏女士不能撤銷贈與合同。

二、夏女士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雖然夏女士不能撤銷贈與,但是夏女士對該涉案房產有永久居住權。夏女士可以要求入住涉案房屋並要求李先生予以配合。如果李先生拒絕或者因對外出租而不能實現夏女士的居住權,夏女士可以據此認定存在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情形而主張部分房屋贈與撤銷權或者金錢補償。

最終本案在律師的代理通過調解而完結,夏女士順利的返回涉案房屋居住,同時獲得了李先生出租房產的部分租金。同時以此案警示大家,在贈與財物時千萬考慮清楚,最好將雙方的權利義務白紙黑字的寫清楚,最好僅憑口頭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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