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親對劉鑫的“生命權”官司能獲勝嗎?

在女兒被殺三年後,江歌母親決定起訴女兒閨蜜劉鑫,3月底,法院發出開庭傳票,定於6月30日開庭審理江母和劉鑫“生命權”糾紛案。


江歌母親對劉鑫的“生命權”官司能獲勝嗎?

很可能由於三年來劉鑫從來沒有通過任何途徑、任何方式、在任何場合對江歌母親表達過感謝、道歉甚至安慰,才讓江母耿耿於懷,選擇對簿法庭。


江歌母親對劉鑫的“生命權”官司能獲勝嗎?

這宗陳年舊案大概是這樣的:江歌和劉鑫在日本東京留學同租,陳世峰是劉鑫前男朋友,2016年11月3日,陳世峰到公寓找劉鑫要求複合但遭拒,劉鑫返回公寓並鎖門,而江歌主動在門外擋住陳世峰,在爭執中,江歌被陳世峰用匕首連插頸部、胸部10餘刀身亡。2017年12月,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宣判,陳世峰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獲刑20年。


江母起訴劉鑫會獲得法院支持嗎?如果會,劉鑫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可以確定的第一點,是江母起訴劉鑫的時間剛剛好。江歌被殺是2016年的11月3日,江母起訴劉鑫是2019年10月28日,距離滿3年時間僅6天,《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時間計算是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


起訴的第一個效果是“叫停”失效倒計時並重新計

算。《民法總則》第195條,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以及權利人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斷。


江歌母親對劉鑫的“生命權”官司能獲勝嗎?


可以確定的第二點,是江母沒有向陳世峰提出民事賠償。陳世峰才是殺害江歌的兇手,如果發生在國內,可以直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陳世峰目前在日本服刑,江母能不能在國內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執行陳世峰名下的國內財產呢?


不能。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刑事訴訟法》,其中第291條僅僅對貪汙賄賂犯罪案件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規定可以在被告人缺席情況下進行刑事審判,境外故意殺人罪沒有列入。


對於陳世峰的民事起訴,要等他服刑期滿回國後再提出。


江歌母親對劉鑫的“生命權”官司能獲勝嗎?


可以確定的第三點,是劉鑫沒有刑法上的責任。當時劉鑫鎖門在室內,江歌與陳世峰對峙於室外。

一是主觀上劉鑫和陳世峰之間沒有共同謀害江歌的意圖,且他們本身存在衝突;

二是客觀上劉鑫也沒有幫助陳世峰殺害江歌的行為,開門並不能改變江歌被殺害的結果,反而可能導致劉鑫被殺害,劉鑫的鎖門行為和江歌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三是不作為犯罪需基於劉鑫具有救助江歌的義務,比如劉鑫是警察,就不能見死不救。


江母的起訴策略也說明她不認為劉鑫會被定罪量刑,否則應該採取報警和向檢察院申訴。而青島城陽區法院的案號是“民初9592號”,說明這是民事糾紛案。


江歌的死,劉鑫應該承擔什麼責任?本案的糾紛是劉鑫侵害了江歌,還是劉鑫侵害了江母?是劉鑫當時對閨蜜見死不救,還是事後對江母態度冷漠?


實際上江母的起訴可以有兩個方向,一個是確認劉鑫對江歌被殺的見死不救,另一個是確認江歌保護劉鑫的見義勇為。不同的道路結果肯定不一樣。


如果江母選擇起訴劉鑫的見死不救,就要舉證劉鑫對江歌在門外有生命危險已有預見,劉鑫因為鎖門將江歌置於危險境地從而產生先行行為的義務,劉鑫打開門後有救助江歌的能力,存在扭轉江歌死亡的可能性,顯然劉鑫對上述情形的預見、防止、制止都不具備能力。也就不成為江歌權利的侵害人。


如果江母選擇追索江歌的見義勇為,就要舉證江歌已經預見劉鑫處於緊急危險,挺身而出阻止陳世峰。而這個危險狀態可以通過日本檢察官的舉證判斷,比如陳世峰當天更換三套衣服,行兇之前喝酒,殺人動機強烈且有計劃性。


顯然,從第二個角度會對江母更有利。要求確認江歌對劉鑫有過救助,法官就不用關心劉鑫當時是怎麼想的,只需要看她當時怎麼做的;


法官也不會要求江母承擔關於劉鑫見死不救的舉證責任,而只需要承擔江歌見義勇為的舉證責任;


法官只需要關心江歌當時的行為是否有利於保護劉鑫的安全,比如劉鑫是否知道當時自己面臨被傷害的風險,而因為江歌擋在她和陳世峰之間,讓這種危險被延緩,乃至被轉嫁了,讓她有時間進入房間反鎖保護自己。


從這個角度,可以在《民法總則》第183條和《侵權責任法》第23條找到讓劉鑫應該補償的依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江歌母親對劉鑫的“生命權”官司能獲勝嗎?

不過很顯然,如果案件最後判決的結果是劉鑫要補償而不是賠償,劉鑫是陳世峰謀殺案的受益人而不是對江歌的侵權人,江母獲得錢而不是獲得道歉,這一定不是江母要的結果,她也一定不會接受這個結果,三年來除了堅決不服陳世峰沒有以命償命外,江母心心念唸的就是劉鑫為什麼對閨蜜的死無動於衷。


今天的起訴,也許只是按下時效“暫停鍵”的技術操作,法律上討要不來的道歉,會通過持久的訴訟,讓無動於衷的人長久置於公眾道德評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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