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 | 減刑or假釋?最高檢首次就這類案件召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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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全國服刑人員適用假釋比例較低,本案通過公開聽證推動依法積極適用假釋具有引領意義

◆ 通過公開聽證推動依法積極適用假釋,既能展現假釋制度的優勢,對公眾也是一堂很好的法治教育課

◆ 通過公開聽證推動依法積極適用假釋,有利於將服刑人員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更好迴歸社會服務社會

“現在,我宣佈:對於江西省贛州監獄提請的服刑罪犯餘珍偉減刑意見,建議贛州監獄改為依法提請假釋,並依照有關法定程序規範辦理。”隨著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廳副廳長劉福謙的話音落下,全國檢察機關第一起減刑(假釋)監督案件聽證會宣告完成。關注 | 減刑or假釋?最高檢首次就這類案件召開聽證會

聽證會現場

11月4日,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在江西省贛州市對罪犯餘珍偉減刑(假釋)監督案件組織召開了一場公開聽證會。據悉,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年初就開始謀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聽證工作,通知各地認真審查刑罰變更執行案件,加強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的監督,並由第五檢察廳選擇有關案件探索開展聽證工作,罪犯餘珍偉減刑假釋案件就是其中之一。選擇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探索推動依法積極適用假釋,無論是對罪犯餘珍偉本人,對全國刑事執行檢察工作,還是對全國監獄適用假釋來說,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檢察機關提出假釋建議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餘珍偉在明知道自己沒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請和組織民工砍伐了雜原木504.556立方米,摺合活立木蓄積840.926立方米。

2018年5月11日,餘珍偉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告人餘珍偉因濫伐林木罪被江西省全南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於8月29日交付贛州監獄執行。

罪犯餘珍偉的刑期至2022年4月30日期滿,截至2020年10月,剩餘刑期一年六個月。

服刑期間,罪犯餘珍偉認罪服法,安心改造,積極參加學習,服從分配,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並較好地遵守了監規紀律,其間獲得了監獄考核表揚3次,罰金5萬元也已經履行完畢。基於以上原因,監獄建議對罪犯餘珍偉提請減刑。

收到監獄提請的減刑意見後,江西省贛州市檢察院進行了同步法律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層報最高檢第五檢察廳。檢察機關經研究認為,綜合考量罪犯餘珍偉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刑罰執行情況、生效判決中涉財產性判項執行情況及服刑表現、再犯罪風險評估等情況,罪犯餘珍偉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條件,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1條規定的假釋條件。

檢察機關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關於“罪犯既符合減刑條件,又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優先適用假釋”之規定,結合最高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的有關要求,可以建議對罪犯餘珍偉優先適用假釋。

通過公開聽證增強假釋透明度

假釋並非簡單的一紙意見或決定,它的適用體現的是各部門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的綜合考量。畢竟,認定“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必須慎重,誰也不能妄言。

針對近年來全國服刑人員假釋適用率始終較低的實際情況,結合江西省和贛州市檢察院擬提出對罪犯餘珍偉優先適用假釋的建議,最高檢第五檢察廳決定召開一場公開聽證會,請聽證員們來“聽一聽”“評一評”“議一議”。聽證會前,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劉福謙、張書銘、劉燦敏等辦案人員會同江西省檢察機關有關辦案人員,認真對此案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進行研究,仔細推敲聽證會程序及議程。

11月4日,公開聽證會如期召開,全國人大代表陳隆梅、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常委姚寶山、江西省司法廳社區矯正局副局長康志文、華東交通大學鐵路法治研究院副院長曾明生、北京市煒衡(南昌)律師事務所主任廖軍民等來自社會各界的五位聽證員應邀參加。與該案有關的江西省監獄管理局、贛州市檢察院、贛州監獄、全南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全南縣司法局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均應邀到場。

聽證會上,全南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原辦案民警介紹了原案主要案情,贛州監獄管教民警介紹了罪犯餘珍偉的服刑改造情況,服刑罪犯證人證實了罪犯餘珍偉的服刑情況,罪犯餘珍偉陳述了認罪服法態度和服刑改造表現。接著,贛州監獄發表了對罪犯餘珍偉擬提請減刑的意見,贛州市檢察院對監獄擬提請對罪犯餘珍偉減刑案件發表了檢察意見,全南縣司法局發表了社會調查評估意見,罪犯餘珍偉親屬代表作了發言。

所有部門人員發言完畢後,聽證會進入到了聽證員提問環節。廖軍民首先發問,他重點關注罪犯餘珍偉的情況是否符合假釋的條件。

“你是累犯嗎?”“不是。”

“你服刑了多長時間?”“兩年兩個月。”

“宣判的刑期是多久?”“四年。”

“在監獄獲得了幾次表揚?”“3次。”

“你如何認識你的違法犯罪?認識到濫伐林木的危害後果了嗎?”“我認識到了濫伐林木給國家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和損失,我對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感到後悔和懺悔。”

五位聽證員認真聽取了罪犯餘珍偉的回答。

隨後,曾明生髮問,他更關注罪犯餘珍偉假釋後的保障問題,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他假釋後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險。

此前,全南縣司法局在發表意見的環節提到,全南縣司法局通過實地走訪、社區評估等方式,對罪犯餘珍偉進行了全面的社會調查:罪犯餘珍偉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條件較好,社區居民對其假釋沒有異議,罪犯餘珍偉的二哥餘珍飛保證願意盡到監管責任,幫助其積極改造和就業,並提供住宿和生活費用。

“餘珍偉如果被假釋,你如何幫助他積極改造,會不會遇到困難?”曾明生向餘珍飛提問道。

“餘珍偉自己有服裝加工手藝,可以從事相關的工作,我也可以給他開個服裝店,讓他經營。我會督促他積極參加社區矯正,改過自新。”餘珍飛表達了幫助餘珍偉的意願。

在聽證員評議環節,為了保證評議的公正性不受影響,採取了閉門評議的方式。五位聽證員經過充分討論後一致認為,罪犯餘珍偉的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從監獄出來以後生活有保障,社會危害性不大,同意對其適用假釋。

在投票環節,聽證員們很謹慎,不僅在表決票上慎重地寫下意見,還細心地簽上自己的名字、時間和地點。

廖軍民代表五位聽證員宣佈了聽證評議意見:“罪犯餘珍偉符合適用假釋的條件,出獄以後,生活能夠得到保障,社會危害性也不大,其假釋以後對社區的影響較小。罪犯餘珍偉既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釋條件,對其適用假釋,可以讓其在法定刑期結束之前,提前回歸社會、迴歸家庭,有利於罪犯接受教育改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也符合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

“各聽證員一致認為,支持贛州市檢察院的檢察意見,建議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法院優先適用假釋。”廖軍民說。

聽證會的最後,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副廳長劉福謙宣佈:對於江西省贛州監獄提請的服刑罪犯餘珍偉減刑意見,建議贛州監獄改為依法提請假釋,並依照有關法定程序規範辦理。

對於這個結果,餘珍飛在聽證會後告訴記者,“非常感謝黨和政府對餘珍偉的教育,我尊重檢察機關的意見。希望餘珍偉能夠好好地迴歸社會,好好做事,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合格公民。”

積極探索假釋制度的適用

針對罪犯餘珍偉減刑(假釋)監督案件開展公開聽證,是檢察機關推動假釋制度適用,開展檢察聽證的一次積極嘗試。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明確提出,服刑人員既符合減刑條件又符合假釋條件的,綜合案件實際情況,可以優先適用假釋。

在廖軍民看來,檢察聽證有利於全面聽取各方意見,客觀準確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能依法依規、公正處理案件。對當事人來說,也能夠更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消除當事人、社會公眾對司法辦案的疑慮,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在當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假釋制度值得檢察系統作為重頭戲推廣和推進,並總結經驗,成為模板,這樣更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廖軍民建議,“要避免為了假釋而假釋,為了從寬而從寬,發起、評議、裁定等環節都要有制度保障,保障落到實處。”

康志文認為,通過檢察聽證推動依法適用假釋,對罪犯的權利也是一種保護。“經過監獄的改造,罪犯通常更知道他們付出的代價,假釋出來後,對生活也會更加珍惜。”康志文表示,“但是當前對假釋的適用,確實比較少,希望能夠形成好的範例,把假釋這種刑罰變更執行的措施充分地利用,用好、用活。”

“在這之前,我們對假釋的罪犯很擔心,比如假釋以後他們的生活來源是什麼?會不會再犯罪?”姚寶山說,“通過聽證會,瞭解了情況,一下子就掃除了我們的顧慮。”

在陳隆梅代表看來,本次聽證會程序平和有序,環節公平、公開、公正,讓人充分感受到了法律的權威,也保障了司法程序在陽光下運行。

江西省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處處長鬍昆安則認為,當前各部門對於假釋的規定條件、監獄的提請條件、檢察的監督條件、法院的裁定條件等的標準還不統一,希望能夠統一標準。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法院審監庭副庭長郭海平認為,對於假釋制度要做好宣傳,提前做好對假釋罪犯的社會危害性的評估,消除社會的顧慮。

“假釋制度的適用,在實踐中存在難題,理論界也需加強研究,司法各部門也需共同加強協調配合,完善相關工作機制,使這項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劉福謙表示,“檢察機關對如何更好地發揮假釋制度的優勢也在積極探索,以期保證刑罰執行的合法有序。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也能保障檢察意見提得更加科學。因此,通過這次積極實踐和經驗積累,第五檢察廳計劃進一步向全國推廣,推動更好地發揮刑事執行檢察的職能作用,讓刑罰變更執行更加透明公正,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更有力地推動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

……

討論熱烈地進行著。窗外,原本陰沉的天空也變得晴朗起來。陽光穿透烏雲直射向大地,帶來了光明,也帶來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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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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