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查辦商標代理機構偽造法律文件“第一案”,這樣罰!

案例簡介

上海某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PRADA”及“BURBERRY”商標持有人委託授權的情況下,向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寬城分局提供其偽造的“PRADA”及“BURBERRY”權利人代理人委託書、鑑定書,舉報當地某企業銷售侵犯“PRADA”及“BURBERRY”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上述條款的規定,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某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有限公司罰款捌萬元,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罰款肆萬元。

調查與處理

2019年6月17日,普陀區市場監管局接到長春市工商部門移送材料,反映上海某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有限公司向該分局提供虛假的“PRADA”及“BURBERRY”商標持有人文件及鑑定文件,舉報當地某企業銷售假冒“PRADA”及“BURBERRY”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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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移送材料後迅速開展調查,多次約談法定代表人陶某、走訪“PRADA”及“BURBERRY”商標所有人在華辦事處、與長春市工商部門聯繫瞭解更多案件細節,最終於2019年9月20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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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實行“雙罰制”。法律規定除對商標代理機構實行處罰外,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罰。普陀區市場監管局認為本案當事人提供給長春市工商部門的所有法律文件上均有法定代表人陶某的簽字,且向長春市工商部門舉報及提供虛假材料的也系陶某本人,因此認定陶某為本案的直接責任人。考慮到對於嚴重違法行為應當處罰到人的原則,普陀區市場監管局在處罰上海某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同時對陶某也作出處罰,即對企業和個人實行了“雙罰制”。

其次,本案實行從重處罰。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主觀上屬於直接故意,客觀上不僅造成行政執法力量的浪費,而且擾亂了被舉報人的正常經營活動,違法行為性質惡劣,對市場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辦的第一起商標代理機構偽造法律文件案。本案的成功查處是市場監管部門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一次突破,不僅提醒執法部門需要注意審查商標代理機構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保護被舉報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對規範商標代理市場的秩序和拓展未來知識產權執法思路有很大的參考意義。

(供稿:普陀區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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