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烈火英雄》涉嫌抄襲?瞭解一下

近日,李某某將電影《烈火英雄》出品發行方華夏電影發行有限責任公司、博納影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亞太華影(北京)影業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影業(北京)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訴至法院,理由是認為該電影涉嫌抄襲了自己的作品《火烈鳥》。


1、《烈火英雄》


《烈火英雄》是由北京博納影業集團有限公司出品災難劇情片,由劉偉強、李錦文監製,香港導演陳國輝執導,黃曉明、杜江、譚卓領銜主演,楊紫、歐豪特別出演。該片於2019年8月1日在中國內地上映。


電影《烈火英雄》涉嫌抄襲?瞭解一下


該片根據鮑爾吉·原野的長篇報告文學作品《最深的水是淚水》改編,故事以“大連7·16油爆火災”為原型,講述了沿海油罐區發生火災,消防隊伍上下級團結一致,誓死抵抗,以生命維護國家及人民財產安全的故事。

原告李某某訴稱, 2018年其撰寫的展現真實消防員工作和生活的獨創原著長篇小說作品《火烈鳥》在網上連載。2019年7月份,應文化發展出版社之約,正式出版了紙質長篇小說《烈火無聲》。2019年8月,電影《烈火英雄》在影院熱映,後經其對比發現,電影《烈火英雄》在故事背景、人物設置人物關係、主要情節設置、特殊細節、結局安排等方面的表達內容大量抄襲、剽竊原告作品《火烈鳥》。

片方如何自證清白?


總的來說,若要構成“抄襲”,原告方必須證明三點:


1)原告對被抄襲作品享有著作權;


2) 被告曾接觸過被抄襲作品,或具有接觸的合理可能性;


3)被告的作品與被抄襲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這三個要點環環相扣,缺一不可。這正是法院審理“抄襲”類案件的總體判斷規則——“接觸+實質性相似”。


因此,片方完全可以分別針對這三點進行抗辯,見招拆招。


第一,片方可以從原告的權屬證據中尋找瑕疵,針對原告作品的權屬進行抗辯。例如,原告是否單獨享有涉案小說的著作權?作品是否做過著作權登記?有無相反證據證明作品權屬並非原告?等等。


第二,片方可以舉證證明其沒有接觸過涉案作品。據公開新聞報道,本片系根據鮑爾吉·原野的長篇報告文學作品《最深的水是淚水》改編,籌備期長達2年,並在2018年底電影就已完成拍攝。而原告據以主張權利的小說《火烈鳥》,也恰好是在2018年撰寫並發表的。

電影《烈火英雄》涉嫌抄襲?瞭解一下

電影《烈火英雄》出品方博納影業集團關於烈火英雄因涉抄襲被起訴的聲明。圖片來自博納影業集團微博。


因此,若片方能夠舉證證明其在小說發表前就已完成了劇本的創作,則可以推翻“接觸”的可能性,進而抗辯原告方的侵權主張。這一抗辯的潛在邏輯是:你的小說發表時,我的電影劇本已經創作完成了,還談何“抄襲”?

但是無論如何,維權本身不是壞事。魏鵬舉補充道:“維權行為說明整個行業甚至全社會的版權意識在提升;但問題在於大部分人對於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認知比較模糊,比如哪些屬於需要保護的,哪些屬於公共知識,以及哪些是目前知識產權不能保護的等,而這些方面都有待進一步加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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