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華硒物流園路口兩死一傷交通事故,判了!

去年華硒物流園路口兩死一傷交通事故,判了!

去年9月,恩施市華硒物流園岔路口處發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輛兩輪摩托車與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摩托車上的三人兩人當成死亡、一人重傷。2020年4月24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被告人黃某(貨車駕駛員)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情回顧

2019年9月17日15時許,被告人黃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恩鶴線往恩施城區向行駛,當行至華硒物流園岔路口處右轉時,與同向在右前側行駛的鐘某駕駛並載其妻鄭某、女兒鍾某某的兩輪摩托車相撞。致兩輪摩托車倒地,爾後卸貨車將鍾某、鄭某、鍾某某三人碾壓,鍾某、鍾某某當場死亡,鄭某受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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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黃某撥打120求救並在現場等待,黃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事實。經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黃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被害人鍾某負次要責任,鄭某、鍾某某不承擔責任。經鑑定,黃某駕駛的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在事發時不符合GB752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2019年9月19日,黃某向鍾某的父親支付喪葬費6萬元。2019年10月,鍾某、鍾某某的近親屬及鄭某就民事賠償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已達成民事賠償協議,鍾某、鍾某的近親屬及鄭某對黃某書面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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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黃某駕駛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應從重處罰。黃某在事故發生後撥打120求救並在現場等待,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系自首,並積極賠償取得了諒解,決定減輕處罰。庭審中,公訴人提出被告人黃某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自願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後,黃某與被害人及近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並取得書面諒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說:

近年來,涉摩托車交通安全事故多發,“車禍猛於虎”這句話雖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駕駛員心存僥倖。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除了車輛自身的機件安全外,駕駛員亦需遵守交通規則,規範駕駛行為,切記“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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