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委网信办约谈某公司网站负责人


来源:隆化网信

隆化县委网信办约谈某公司网站负责人


2020年4月27日,隆化网信办针对承德合道商贸有限公司网站疏于管理、网站发布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约谈了公司负责人胡某。

隆化县委网信办约谈某公司网站负责人

经查,承德合道商贸有限公司网站为公司注册建立之初宣传所用,2019年公司注销后便不再管理网站,也未进行网站备案注销。2020年4月,隆化县委网信办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专项行动排查中发现,承德合道商贸有限公司网站被他人非法添加赌博网站链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胡某在公司注销后未对原网站及时进行备案注销,导致网站被他人非法添加赌博网站链接、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负有直接责任。

隆化县委网信办约谈某公司网站负责人

经县网信办批评教育,胡某对过期域名不注销备案的危害有了清晰的认知,表示将加强互联网法律法规学习,并请求由隆化县网信办及上级网信部门对承德合道商贸有限公司网站进行关停注销。

隆化网信提醒:到期或停用的网站,请及时注销ICP备案号,以防被不法分子抢注域名篡改劫持,发布有害信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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