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小说聊“乞丐”,中外著作中乞丐不同的命运

乞丐是中国传统小说、戏曲里经常出现的角色,而且往往都是正面的形象。在金庸的小说中,九指神丐洪七公多么英雄,而丐帮也是中原第一大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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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喻世明言》第二十七卷“金玉奴棒打薄情郎”中,也讲的是乞丐仗义的故事:乞丐首领“团头”金老大收留落魄书生莫稽,招为女婿;莫稽后来居然忘恩负义,遭妻子金玉奴棒打才悔过。这个故事长期流传,成为很多戏曲的著名剧目。明代民间还流传着一个乞丐“穷不怕”仗义行侠的故事,后来清初作家李渔把这个故事收入了《连城璧》第三卷“乞儿行好事,皇帝做媒人”,还把这个故事和正德皇帝“游龙戏凤”的故事结合在一起,更具有了传奇色彩。

乞丐的地位:在中国乞丐一开始并非是贱民

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并非是按照财富来划分,而是按照权利和地位划分。最高等级当然是皇帝,其次是王公贵族、文臣武将。那么,普通百姓是否又有等级划分呢?也是有的,百姓的等级是用职业来划分的。若从事的是不齿的“贱业”,那就属于贱民。而何为贱业呢?普通观念中“倡、优、隶、卒”四项为贱业,就是妓女、戏子、皂隶(官府里行刑的衙役)、禁卒(看管监狱的衙役)这四类人为贱民。

乞丐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习俗上都不是贱民。如李渔在“乞儿行好事,皇帝做媒人”里说第一下流的是“强盗穿窬”(被抓后不仅要责打受刑,还要断头暴尸),第二下流的是“倡优隶卒”,乞丐倒是在他们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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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世明言》“金玉奴棒打薄情郎”里也说:

“若数着‘良贱’二字,只说倡、优、隶、卒四般为贱流,到数不着那乞丐。看来乞丐只是没钱,身上却无疤痕。”这最后一句“身上却无疤痕”,

点明贱民之贱就是因为他们糟蹋了父母留给他们的身体:倡、优将自己的身体人亵渎,隶、卒使自己的身体动辄遭长官责打。中国传统文化里讲究的是“孝”,这些职业的从事者居然连最基本的孝道都做不到,所以才是让人侧目的贱民。

中国古代法律最注重“孝道”,传说中最早的法律“禹刑”里,“不孝”就是最重的罪名,历代的法律也都是将“不孝”列入“十恶”大罪之中,不予宽宥。至于常人如何行孝,也有具体的说法,《孝经》里明确规定: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

要“扬名后世”,显然不是普通人都能做到的;而好好保全父母赐予的身体,实现最基本的孝道,却是人人都能够身体力行的。这四种人靠糟蹋“身体发肤”来谋生,所以被世人鄙视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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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不以身体受辱换口饭吃,具有“孝”的美德。而且照李渔“乞儿行好事,皇帝做媒人”的说法,“乱离之后,鼎革之初,乞食的这条路数,竞做了忠臣的牧羊国,义士的采薇山,文人墨客的坑儒漏网之处”,又具有“忠”的品质。金老大收留之“仁”,“穷不怕”救弱之“义”,讨饭行乞时低身之“礼”,“不肯做强盗穿窬、不屑做倡优隶卒”之“智”,挨门乞讨、不复纠缠之“信”。在小说里的乞丐简直是伦常之完人了。

“叫化”和“教化”有什么关系

既常无亏,自然也就有助于朝廷对百姓施行教化。李渔“乞儿行好事,皇帝做媒人”里说:人们以乞丐比另两类下流,就会发生同情心,

“人人都把这种心肠优容此辈,不但明去暗来,自身有常享富贵,后世无乞丐之子孙;亦可使倡优渐少,贼盗渐稀。即于王者之政,亦不为无助”。

而乞丐的别称“叫化”也被赋予“教化”的含义:“若还只顾口腹,不惜廉耻,把几十个‘老爷’、‘奶奶’,换他一文低钱,叫了又叫、化了又化,这就是叫唤之叫,募化之化了;若还做得清高,讨得廉介,在乞丐里面行些道义出来,使人见了,个个思忖道:‘乞丐之人,尚且如此,岂可人而不如乞丐乎?’这等做来,就是劝教之教,变化之化了。”

如此一说,“叫化”居然成了“教化”,可以是辅助士大夫教化训导民众之一途了。而《石点头》“乞丐妇重配鸾俦”里,居然还真有乞丐行教化的故事。明太祖曾颁布六句“圣谕”:“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为教化民众的基本文本,要求民间时时传诵。这个故事的主人公乞丐长寿姐就将这六句圣谕和自己的经历编成莲花落,向众人演唱:

孝顺父母:“我的爹,我的娘,爹娘养我要风光。命里无缘弗带得,苦恼子,沿街求讨好凄凉。孝顺,没思量。”

尊敬长上:“我个公,我个婆,做别人新妇无奈何。上子小船身一旺,立勿定,落汤鸡子浴风波。尊敬,也无多。”

和睦乡里:“我劝人家左右听,东邻西舍莫争论。贼发火起亏渠救,加添水火勿救人。”

教训子孙:“生下儿来又有孙,呀,热闹门庭!呀,热闹门庭!贤愚贵贱,门与庭,庭与门,两相分。呀,热闹门庭!贵贱贤愚无定准,呀,热闹门庭!呀,热闹门庭!还须你去,门与庭,庭与门,教成人。呀,热闹门庭!”

因为这一唱,长寿姐后来还真的嫁给了一位官员,成为官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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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作品中这些乞丐的正面形象,以及把乞丐抬高到有推进教化之功的描写,既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有现象,也是这些小说创作的历史背景决定的。对乞丐大为歌颂的《连城璧》、《石点头》,都是明末清初的作品,作者经过了亡国破家之痛,因此在书中借题发挥,大发感叹。李渔“乞儿行好事,皇帝做媒人”起首的“玉楼春”词说:“谁教此辈也成名,只为衣冠人物少。”书中还说明朝亡时,很多士大夫都扮作乞丐逃亡,“都是些有气节、有操守的人”。到了南京又对福王政权失望,还是做乞丐。清朝“大兵南下的时节,文武百官尽皆逃窜,独有叫化子里面死难最多”,并录当时乞丐自尽诗一首为证:

“三百余年养士朝,一闻国难尽皆逃。纲常留在卑田院,乞丐羞存命一条。”(“卑田院”即“悲田院”,是官府开设的收容乞丐的养济院别称。因为佛家称供养父母为恩田,供佛为敬田,施贫为悲田而得名。)

欧洲中世纪将乞丐视同罪犯

对于乞丐的这种宽容,是中国文化传统的一个特色。相反在地球的另一端,欧洲人对待乞丐就远远没有如此宽容了。古罗马就有一句法谚:“流浪的百姓比乱窜的野兽更坏。’将无业的乞丐视为罪犯。

基督教的《新约圣经·路加福音》里,耶稣布道说一个名叫拉撒路的乞丐死后“被天使放在亚伯拉罕的怀里”,而当初不予这个浑身长疮倒在门口的乞丐任何帮助的财主在死后则“在阴间受苦”。这是称赞布施,教导人们应该有同情心,帮助无助的人。但是同时圣经也强调人首先必须自助,然后才能得助,单纯依靠伸手乞讨谋生,就难以得到上帝的恩宠。因此中世纪欧洲的法律依然认定以乞讨为生者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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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果在《笑面人》中说英国早期的特别治罪条例里就规定讨饭的流浪汉“比毒蛇、龙、山猫和毒眼蛇还要危险”,直到18世纪,英国还有针对无业游民的“嫌疑法”:“一个人只要形迹可疑,人家就可以抓住他的领子问他:‘你住在哪儿?靠什么生活?,要是他回答不上来,严苛的刑罚便随之而来,铁和火是法典上早就规定好了的”,就是给这人打上烙印去做苦工。雨果的祖国治理乞丐也是不惜重刑。16世纪的西班牙小说《托美思河的小拉撒路》(杨绛译为《小癞子》)以第一人称记述一个少年乞丐的流浪经历:“我带伤时常有人周济,可是身体好了,人家都说:‘你是个流氓化子,快找个好主人干点活儿呀!”’后来在托累都城时,当地小麦歉收,立法规定外来的乞丐一概驱逐,抓到就抽鞭子,他只好躲藏起来不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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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后的1810年《法国刑法典》明确规定有5条乞丐罪,持有可犯罪工具的乞丐要处2至5年拘役,而持有100法郎以上财物无法证明来历的处6个月到2年拘役。在其他的欧洲国家也是这样。直到1932年在墨索里尼统治下的意大利修改刑法典,依旧有乞讨罪的规定。

总结:

通过中外小说中对乞丐的刻画,可以看出因为观念不同造就了小说中乞丐的形象也不尽相同。

中国古代小说:乞丐总是以正面形象出现。乞丐是正义的,他们当中藏龙卧虎,或是行侠仗义的大侠、或是不畏权贵的正人君子。中国人从古至今都是浪漫的,总希望在这些卑微的职业中能够出现受人敬仰的人物,从而达到即使再平凡也能成为万人敬仰的英雄之感。

中世纪欧洲小说:中世纪的欧洲等级观念比较严,贵族生来即使贵族,贱民也总会是贱民。因此,在中世纪欧洲的小说中,乞丐也就总是出现在负面形象中。他们不是乞求贵族英雄的帮助,就是好吃懒做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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