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州制定法律強行為“劣生”絕育

為減少“劣生”,引導“優生”,在所謂優生學學者的鼓吹和各界人士的推動下,美國開始了優生立法。1924年,弗吉尼亞州推出《種族純正法》,規定要調查本州出生者的種族屬性,對白人與有色人種的通婚進行懲罰。緊接著,亞拉巴馬州和佐治亞州也推出類似法律。


在優生學學者的心中,如果能杜絕“劣生”最好,為此對“劣生”人群進行絕育被認為是值得推廣的手段。在他們的鼓吹下,印第安納州1907年通過美國第一部絕育法,規定經過一定程序批准之後,政府有權對罪犯、智障等人群實施絕育手術。1922年,優生學專家勞弗林編寫《優生絕育示範法》一書,弗吉尼亞州以此推出《為州立收容機構中部分被收容者實施性功能絕育法》,成為美國各州優生絕育的標準模板。
1927年,美國曆史上臭名昭著的“巴克訴貝爾案”被提交給最高法院。負責弗吉尼亞“無能力者”生活狀況的官員巴克·貝爾認為,18歲的卡麗·巴克符合強制絕育對象的標準,要求對其絕育。當時弗吉尼亞州法律規定,一個家族三代都是“智能低下”,就應該做絕育手術。美國官員認為,卡麗·巴克及其母親都是“智能低下”,她被強姦後生下的7個月大的女兒也是“痴呆”,所以有必要對卡麗·巴克做絕育。最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以8票對1票裁定對卡麗·巴克實施絕育,理由是“為了讓世界變得更美好,應當預防明顯不合格者繁衍後代”。1927年9月,卡麗·巴克和她的妹妹一同被強行做了絕育手術。
卡麗·巴克成為弗吉尼亞州絕育法合憲性的試驗品,此案後,美國的優生絕育大行其道,到1937年時竟有多達32個州通過絕育法。弗吉尼亞州還對認為是“劣生”人群的原住民下手。到20世紀30年代末期,已有約3.5萬美國人被迫接受絕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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