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宿州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指導意見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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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房〔2019〕5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及人口老齡化加快的現實需要,完善老舊小區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住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規定,現就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業主自願,充分協商。發揮業主的主體作用,通過充分協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顧各方利益的方案,並由業主自主組織實施。

(二)加強引導,協調服務。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開闢增設電梯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加快手續辦理。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委會協調服務職能,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動員宣傳、政策解釋、統籌協調等工作。社區居(村)委會要積極做好增設電梯實施過程中的矛盾調處等工作。

(三)落實責任,確保安全。落實申請增設單位(人)主體責任,保證電梯選型和配置符合標準規範要求。落實電梯生產企業責任,督促其對電梯製造、安裝質量負責,做好在用電梯跟蹤監測和技術服務。落實電梯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責任,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電梯使用安全。落實電梯維保單位責任,督促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工作。電梯使用單位(人)是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電梯安全使用負責。

二、實施程序

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徵收改造範圍的城市既有住宅,在不改變原有建築主體結構、不破壞原建築基礎且符合城鄉規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增設電梯,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明確實施主體。申請人為增設電梯的建設單位(人)即實施主體,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可以以住宅小區、幢或單元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以小區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為該小區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為社區居(村)委員會;以幢或單元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為該幢或單元的全體業主。申請人可集體書面委託業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單位、原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等作為代理人,組織實施工程報建、設備採購、施工安裝等工作。

(二)協商達成意見。增設電梯所在樓棟或單元全體業主要進行溝通協商,就代理人的授權委託事項、建設內容及費用預算、電梯使用管理、電梯維護保養方案及費用預算、費用籌集和分攤比例等依法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協議。

(三)提出書面申請。實施主體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建申請。縣級主管部門審查後,組織實施主體、業主委員會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等進行協商,進一步統一意見。

(四)進行鑑定和設計。由實施主體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委託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五)徵求意見和異議處理。在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區域的顯著位置,就增設電梯的設計方案進行公示。實施主體對相關方面提出的異議,應與異議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六)辦理審批手續。實施主體辦理增設電梯規劃審批、施工管理等手續。

(七)施工及竣工驗收後辦理移交。增設電梯施工完成後,實施主體組織設計、電梯施工安裝企業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能辦理移交併投入使用。

三、審批和監管

(一)建築結構安全鑑定。實施主體委託專業機構對住宅原有結構進行安全性檢測鑑定,出具檢測鑑定報告。經檢測鑑定,不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方可申請增設電梯。

(二)專項設計和審查。實施主體應當委託原勘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並按施工圖審查制度規定,委託審查機構進行專項審查。專項設計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保、應急救援和電梯管理等相關標準規範。鼓勵設計、施工單位採用建築信息化模型技術,進行電梯設計和施工管理,通過該技術的三維可視化功能,加強對電梯運營的管理和維護。根據房屋狀況,採用獨立結構設計,確保增設部分和樓本體各自獨立、安全可靠。

(三)報建有關手續。依託各級政府設立的“工程建設審批綜合服務窗口”辦理增設電梯報建手續。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消防等主管部門要按照便民高效原則,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加強工作聯動,梳理制定增設電梯施工安裝報建審批流程,編制標準化工作規程,減少報建報裝環節,採取並聯審批或集中審批等方式加快辦理。

(四)電梯使用登記。電梯使用單位(人)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合同,依法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五)電梯使用管理。已實施物業服務的,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電梯進行使用管理;未實施物業服務的,業主應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人)對電梯進行使用管理;未明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確定。

(六)試點基礎上推進。結合老舊小區整治改造、小街巷整治、城市景觀改造等統籌推進工作。在老舊小區整治改造時,對具備增設電梯條件但暫不實施的,要在管線、設備遷移等方面提前預留。要選擇具有代表性且條件相對成熟的小區開展試點,發揮示範效應,及時總結經驗,探索形成科學簡便、行之有效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機制,以點帶面推動開展增設電梯工作。要加強宣傳,通過電視、報刊、網站、微博、微信等多種渠道,宣傳增設電梯的意義、基本要求、辦理流程、相關政策等內容,提高社會公眾的政策知曉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服務。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指導。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為增設電梯的主管部門,要統籌協調供水、排水、供電、供熱、燃氣等運營單位,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單位、原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委會要對增設電梯有關事項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籌措資金。增設電梯及電梯維護管理所需資金由相關業主自籌。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房屋所有權人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應由本戶承擔的增設電梯建設費用。所籌措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當公佈,接受業主監督。

(三)財政獎補。各地政府可對增設電梯的給予適當補助,各地老舊小區增設電梯情況納入省對市老舊小區改造補助分配因素。


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

2019年4月30日

官宣!宿州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指導意見出臺!

END

來源:安徽省住建局、宿州市住建局

編輯:周仲秋

審核:潘云然、楊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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