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此處主要針對刑事中的被告人,非家暴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官所簽發的手令,命令將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任何人士如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戰拘押的合法性,並迅速獲得裁決。人身保護令和獲得迅速裁判權應該說是一枚硬幣的兩面。本律師代理的被告人涉嫌職務侵佔犯罪,按照量刑標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據數額情節,律師認為四個半月左右比較合適,公訴人量刑建議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法院在羈押一年的時候進行了取保,中間疫情中止了兩個月,最後判決一年。法院的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審理期限可以中止,羈押期限是否可以“終止”呢?!憲法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這種超期羈押措施可否宣佈無效,律師可否申請“保釋令”/“人身保護令”,宣告立即解除“未決羈押狀態”。疫情是否是法院超期羈押的理由?被告人是否有獲得“迅速裁判”的權利?按照唐德剛老先生十年一變的說法,希望幾年後刑訴法的修訂中能夠增加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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