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借錢不還算不算詐騙,可不可以報警?

法律知識:借錢不還算不算詐騙,可不可以報警?

徐某從20世紀80年代起開始做電器生意,收益一直不錯,並與左鄰右舍的居民結識熟悉。但到了2004年,電器經營競爭激烈,徐某的生意每況愈下,購進貨物嚴重積壓,流動資金陷入窘境。為能騙到借款,徐某隱瞞了債務纏身的真相,通過熟人並許以高息,於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期間,先後向付某等6人借款30餘萬元。後徐某去向不明。受害人報案後,徐某被抓獲歸案,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徐某不服判決,以其行為系民間借貸糾紛,不構成犯罪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終審認為,徐某隱瞞其生意不景氣、貨物積壓事實,在無能力還款情況下,仍以借款經營生意之名,取得被害人信任,騙取款項後,離開住地去向不明。該事實證明徐某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其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糾紛屬於民間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並“自願”交出財物,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但是,一些人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採用詐騙的方法借款,就會構成詐騙罪,其行為也就超越了民法的範圍,進入刑法的調整領域。

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於借款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借款人在借錢時是有歸還意願的,並不是故意借錢不還,只是由於客觀方面的原因不能歸還,比如生意失敗、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就不屬於詐騙;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時居心叵測,試圖將借款佔為己有,進而編造虛假用途,借款後任意揮霍借款,更換手機號碼及其他聯繫方式,銷聲匿跡,躲避出借人的討要等,這就屬於詐騙罪。

在司法實踐中,將一般的借錢不還和民間借貸糾紛認定為詐騙難度極大,需要出借人證明借款人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按照規定,公安機關不能處置普通的民事糾紛,所以一般情況下,借錢不還去報案的話,公安機關是不會受理的。

借款糾紛司空見慣,但詐騙犯罪是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為主觀條件。在本案中,徐某隱瞞無經濟能力真相,騙取借款後“人間蒸發”的行為,顯系存在非法佔有故意,徐某沒有信守誠信,受到刑事處罰,純屬咎由自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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