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萬克以上的毒品犯罪案件,必須判處至少一名被告人死刑?

數量萬克以上的毒品犯罪案件,必須判處至少一名被告人死刑?

近期,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張良死刑,被告人羅安死緩,被告人趙立十五年有期徒刑,罪名是販賣、運輸毒品罪,毒品數量是一萬克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劑)。

張良負責在A市接收從雲南發過來的貨物。為了接貨,張良指使羅安在A市租房子作為倉庫,指派趙立接貨,並安排羅安為趙立放風。趙立坐上送貨貨車引導司機開往倉庫的路上,羅安發現貨車後面有一臺小車始終跟著,羅安向趙立示警,趙立找機會逃脫。

第一次接貨失敗後,幕後大老闆懷疑張良等人私吞貨物,他們不相信趙立會逃脫警方的布控(如果有警方布控的情況下),他們不再信任張良而是直接指揮趙立第二次接貨,導致趙立在第二次接貨時現場被抓,羅安、張良也先後在他處被抓。幕後大老闆至今未被抓獲。

根據各被告人口供、通話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本案至少有兩個地位作用明顯高於張良的同案犯存在,他們是主出資人、負責在雲南買貨、發貨,在B省販賣,且他們直接指揮趙立第二次接貨,但他們至今尚未被抓獲。

需要思考的問題是本案需要判處幾名被告人死刑?在地位作用明顯高於張良的同案犯尚未歸案的情況下,判處張良死刑是否合適?一審法官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一審辯護人也沒有運用本案證據向一審法官展示本案確實存在地位作用比被告人張良明顯大的同案犯,且他們直接指揮了第二次接貨。

數量萬克以上的毒品犯罪案件,必須判處至少一名被告人死刑?

對於共同犯罪中有多個主犯的,處罰上要做到區別對待。應當全面考察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揮作用的差別,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對罪責或者人身危險性更大的主犯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本案發生在接貨環節,三名被告人一致供述他們僅負責接貨。顯然,本案誰買貨、誰發貨、誰販賣,一審法院沒有查清,但肯定有其他尚未抓獲的同案犯。被告人張良在第一次供述中全部供述了主出資人及他們各自分工,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張良參與了販賣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認定本案罪名是販賣運輸毒品罪,但一審法院沒有認定張良關於主出資人及他們各自分工的供述。筆者認為應當判處主出資人且實施買貨、販賣的同案犯死刑,而不應當判處僅僅負責接貨的主犯死刑。一審法院沒有做到真正區別對待,筆者認為這和一審辯護律師有關,他們對公訴人出示的全部證據發表的質證意見均為“沒有意見”。

雖然一審法官沒有全部採信被告人張良的供述,但本案證據充分證明至少存在兩個地位作用更大的同案犯,且他們直接指揮了第二次接貨。根據上述規定,一審法院應當查清事實依法判處罪責更大、人身危險性更大的同案犯死刑。

另外,即使不採信被告人張良的供述,但本案證據充分證明本案尚有未被抓獲的同案犯存在,且他們直接指揮了第二次接貨,在沒有查清誰是主出資人、誰買貨,誰賣貨的情況下,被告人張良在本案中地位作用就不明確,在適用死刑時,是要特別慎重!

數量萬克以上的毒品犯罪案件,必須判處至少一名被告人死刑?

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對被告人考慮適用死刑時,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後果、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當地禁毒形勢等因素,嚴格審慎決定死刑適用,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被告人張良在第一次訊問時做了全部供述,口供始終基本穩定,且能得到其他證據部分印證。在警察問他為什麼這麼清楚交代犯罪事實時,被告人張良說自己做錯的事就要承認,他想通了,想老老實實做人,現在真後悔了。被告人張良也不是毒品再犯、累犯,筆者認為被告人張良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情形。

總之,對同一宗毒品共同犯罪,同時存在數個主犯時,對於罪責更大,人身危險性更大的主犯適用更重的刑罰;存在同案犯在逃導致被告人在本案中地位作用不明確時謹慎適用死刑;存在同案犯在逃,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罪責、地位作用明顯小於在逃同案犯時,對被告人適用死刑應當慎重,除非毒品數量特別巨大。

作者:廣州王紅兵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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