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有哪些?上海這樣明確

中新經緯客戶端12月1日電 上海市場監管局官網1日發佈了上海市地方標準《經營者競爭合規指南》。

  《指南》明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要有效識別並防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價採購商品,尤其要避免短期內大幅度價格變動行為;避免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避免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尤其是拒絕其他企業使用已構成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必需設施;避免無正當理由限制交易相對人只能與特定對象進行交易;避免無正當理由實施搭售,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避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相對人提供不同的產品價格或其他差別待遇。

  《指南》要求,防止與濫用行政權力有關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經營者在自身最大限度地識別和防範反壟斷法律風險的同時,需知曉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止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方式。一旦遇到此類情況,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拒絕,並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投訴和舉報。

  這些行為包括,限定或變相限定單位或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強制或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投標活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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