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臺江第二中心小學97級(2)班的20餘名學生,在微博曝光當年的班主任陸某曾有體罰及猥褻行為。據媒體報道,4月27日陸某回應記者,否認對學生有體罰和猥褻行為。臺江區教育局回應稱,教育局高度重視此事,目前正在瞭解核實,如果發現有違反師德師風的行為將嚴肅處理。鑑於學生反映時間久遠,當年他們沒有反映此事,“我們建議也可以通過法律渠道解決。”
我國《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從學生舉報的教師行為看,如果追求法律責任,最高刑會不滿5年,因此20年已經遠遠超過追訴期,法律很難追究期責任。
但是,教師違反師德規定,對當事教師進行處罰,卻沒有追訴期限制,因為“失德”“失信”是人生的汙點,有嚴重師德問題的人不適合再“為人師表”。從這一角度說,學生在多年後再舉報、曝光教師,既是權利意識覺醒使然,也對規範教師行為,促進師德建設有重要意義。舉報、曝光教師的學生,也不指望追究法律責任,而是要求當事教師道歉,以及學校重視教師師德。據報道,一名學生表示,“我希望老師能夠道歉,但說實話因為事情已經過了20年,我們沒有任何證據。但真的有心理陰影。”這反映出學生的心聲。
因此,當地教育部門在此事的調查處理上不能踢皮球,而應採取對當事教師和學生負責的態度,成立獨立的調查組進行調查,以回應社會的關切。
近年來,對教師體罰、性騷擾、猥褻學生的調查處理,存在其屬於師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的糾纏。事實上,這既是師德問題,又是法律問題。既要納入師德處理程序由學校調查處理,又要納入法律程序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但在具體處理時,有的學校視其對學校聲譽的影響,“選擇性”處理,該納入法律程序的不納入法律程序,僅作內部處理,有的輕描淡寫,有的甚至不了了之;而(因追訴時效原因)不能再納入法律程序處理的,學校卻建議學生走法律程序,而不履行師德調查責任。
近來曝出的多起學生舉報多年前教師體罰、騷擾、猥褻學生案,也警示學校學生和家長,在案發後第一時間就應該納入法律程序,由司法機關進行調查處理,學校同時進行師德處理。若僅僅由學校內部處理,很可能會掩蓋、縱容教師的不法行為,從而難以維護被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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