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包地总被“薅羊毛”?土地承包法明确4种你可以拒绝的情况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独有的宝贵权利,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存保障。随着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政策落地,农村承包地的价值再次增长,一些相关的利益方瞄上了这块肥肉,伺机侵犯农民承包地的权益,今天为大家讲解几种常见的承包经营权被侵犯的情形,并给出解答。

情况一:承包期内村委会能否调整农民的承包地?

除农民的承包地受到严重损毁无法再耕种的情况外,不允许调整农民承包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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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二:农民进城落户要交回承包地吗?

答案很明确,不用。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需要注意一点,如果第三轮土地承包开始前全家户口都迁出农村,即无一人再是村集体成员时,由于没有家庭成员享有承包权,则第二轮承包期到期后,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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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三:“外嫁女”要交出手中的承包地?

答案很明确,不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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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四:村委会能否强行进行土地流转?

答案也是不行。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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