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5月1日起施行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5月1日起施行

第三五八號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5月1日起施行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充分發揮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現予發佈。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4月22日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註冊商標專用權無形資產的價值,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權登記。

質權登記申請應由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提出。質權人和出質人可以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託代理機構辦理。

第三條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出質人應當將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併辦理質權登記。質權合同和質權登記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出質的商標註冊號。

共有商標辦理質權登記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申請書》;

(二)主合同和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

(三)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

(四)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上述文件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翻譯單位和翻譯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五條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質權人的姓名(名稱)及住址;

(二)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註冊商標的清單(列明註冊商標的註冊號、類別及專用期);

(五)擔保的範圍;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受理並登記。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國家知識產權局自登記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商標註冊號、被擔保的債權數額、質權登記期限、質權登記日期。

第七條質權登記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申請人,並允許其在30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符合要求的,視為其放棄該質權登記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名稱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註冊商標權利人的;

(二)合同的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註冊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被註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展的;

(四)註冊商標專用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不予登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質權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撤銷登記:

(一)發現有屬於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

(三)出質的註冊商標因法定程序喪失專用權的;

(四)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

撤銷登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質權人或出質人的名稱(姓名)更改,以及質權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當事人可以憑下列文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二)主債權數額變更的,雙方簽訂的有關的補充或變更協議;

(三)申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四)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出質人名稱(姓名)發生變更的,還應按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註冊人名義申請。

第十一條因被擔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長、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等原因需要延長質權登記期限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應當在質權登記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請辦理延期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書》;

(二)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延期協議;

(三)申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四)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雙方又未能達成有關延期協議的,質權人可以出具相關書面保證函,說明債權未能實現的相關情況,申請延期。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延期登記的,應當通知出質人。

第十二條辦理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或者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個工作日內重新核發《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第十三條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需要註銷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可以持下列文件辦理註銷申請: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註銷申請書》;

(二)申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三)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註銷登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

質權登記期限屆滿後,該質權登記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遺失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註冊商標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反擔保及最高額質權適用本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工商標字〔2009〕182號)同日起不再執行。

附件:

1.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申請書

2.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承諾書

3.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4.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事項變更承諾書

5.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書

6.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期限延期承諾書

7.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註銷申請書

8.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註銷承諾書

9.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補發申請書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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