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處置體系建設有時間表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和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能力建設實施方案》。《方案》明確,推動形成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的醫療廢物處置體系。爭取1年~2年內,大城市、特大城市具備充足應急處理能力;每個地級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每個縣都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實現縣級以上醫療廢物全收集、全處理,並逐步覆蓋到建制鎮,爭取農村地區醫療廢物得到規範處置。

《方案》提出,2020年5月底前,全面摸查各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情況,明確建設進度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利用現有危險廢物焚燒爐、生活垃圾焚燒爐、水泥窯補足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短板。醫療廢物處置設施超負荷、高負荷的地市進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提標改造,提升處置能力。2020年年底前,每個地級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2021年年底前,建立全國醫療廢物信息化管理平臺,覆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貯存點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方案》指出,截至2020年5月,尚沒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地級市,補齊設施缺口。鼓勵跨縣(市)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實現設施共享。鼓勵為偏遠基層地區配置醫療廢物移動處置和預處理設施,實現醫療廢物就地處置。要加快補齊縣級醫療廢物收集轉運短板。收集處置能力不足的偏遠區縣要新建收集處置設施,收集轉運能力應當向農村地區延伸。

《方案》特別指出,各地要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總量和結構、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及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作為醫療成本,在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時予以合理補償。對跨區域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地區,建立協作機制和利益補償機制。(首席記者姚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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