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內幕交易人虧百萬 集團董事長於海軍疑洩密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8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顯示,安徽證監局對劉旭偉內幕交易“吉林森工”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現已調查、審理終結。安徽證監局對其處以30萬元罰款。

經查,劉旭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控制並操作“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買入“吉林森工”股票103.28萬股,金額1139.31萬元,賣出12.30萬股,金額144.13萬元,在內幕信息公開後全部賣出,合計虧損128.77萬元。

安徽證監局認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劉旭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於某軍存在頻繁聯絡,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劉旭偉無合理理由解釋說明上述情況。

2016年4月,於某軍出任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森工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兼任吉林森工董事長。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於某軍即為於海軍,現任森工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

根據劉旭偉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劉旭偉處以30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

當事人:劉旭偉,男,1980年7月出生,住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劉旭偉內幕交易“吉林森工”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劉旭偉向我局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我局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進行了複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旭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6年1月,吉林森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森工”)完成公司人造板資產剝離工作,並準備擇機注入優質資產。

2016年4月,於某軍出任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森工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兼任吉林森工董事長。於某軍上任以後一直在尋找合適資源進行重組。

2016年5月初,於某軍邀請張某軍到森工集團負責資本運作相關工作(張某軍於2016年7月到森工集團擔任副總經理)。張某軍瞭解到蘇州工業園區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園區園林”)一直有藉助上市公司平臺擴大業務的想法。

2016年5月15日,張某軍向於某軍和森工集團副總經理兼吉林森工黨委書記、副董事長姜某龍(2016年9月26日姜某龍接替於某軍擔任吉林森工董事長)彙報蘇州園區園林的資產情況,探討了併購的可能性。於某軍和姜某龍認為公司質量較好,盈利能力較強,有較好的成長空間,可以作為重組標的,並決定擇機進一步瞭解。

2016年5月27日,姜某龍、張某軍等人考察蘇州園區園林,向於某軍彙報了考察情況,確定標的公司基本情況與之前瞭解的相符,符合重組要求,並著手安排進一步的盡職調查。

2016年6月15日,姜某龍、張某軍等人再次到蘇州園區園林作進一步盡職調查,詳細查閱財務數據,初步確定合作意向。於某軍聽取情況彙報後,考慮將森工集團旗下的泉陽泉資產與蘇州園區園林一併裝入吉林森工,決定擇機停牌重組。

2016年7月7日收盤後,因吉林森工股價持續上漲,張某軍與姜某龍考慮到股價再上漲可能不利於重組推進,向於某軍彙報後,決定向交易所申請停牌。

2016年7月8日,吉林森工發佈《關於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股票停牌。

2016年12月6日,吉林森工發佈《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披露:“吉林森工擬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森工集團、睿德嘉信、泉陽林業局合計持有的新泉陽泉75.45%股權;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趙志華、上海集虹、陳愛莉、趙永春合計持有的園區園林100%股權。同時,吉林森工擬向森工集團、吉林信承、長春譽晟3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購買資產交易價格的100%”。

2017年1月4日,吉林森工股票復牌。

綜上,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動議籌劃開始於2016年5月15日。2016年7月8日停牌前,吉林森工未就此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對外發布任何公告。吉林森工2016年7月8日停牌所涉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上述信息屬於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於2016年5月15日,公開時間為2016年7月8日。於某軍是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劉旭偉內幕交易“吉林森工”情況

(一)劉旭偉實際控制並操作“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交易“吉林森工”

1.賬戶交易情況

(1)“華某棟”賬戶,2015年6月9日開立於銀河證券長春人民大街證券營業部,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為建設銀行。該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吉林森工”共128 筆,其中,買入144,500股,金額1,571,403元,賣出4,000股,金額42,300元。

(2)“殷某成”賬戶,2016年6月17日開立於東北證券長春建設街證券營業部,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為工商銀行。該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吉林森工”共81筆,其中,買入888,302股,金額9,821,746元,賣出119,000股,金額1,398,998元。

“華某棟”賬戶和“殷某成”賬戶的“吉林森工”股票在內幕信息公開後賣出,合計虧損1,287,656.81元。

2.賬戶資金情況

(1)“華某棟”賬戶資金來自劉旭偉和華某棟,分多筆從ATM機現金存入或銀行轉賬。

(2)“殷某成”賬戶資金來自劉旭偉和華某棟。2016年6月17日華某棟向該賬戶存入440萬元,2016年6月24日劉旭偉通過匯款方式向該賬戶轉入400萬元。

3.賬戶控制關係

(1)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華某棟”賬戶通過手機下單和電腦下單交易“吉林森工”股票,其中下單手機號是劉旭偉本人手機號,下單電腦MAC地址是劉旭偉工作電腦。

(2)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殷某成”賬戶通過手機下單和電腦下單交易“吉林森工”股票,下單手機號是殷某成手機號,下單電腦MAC地址是劉旭偉工作電腦。“殷某成”賬戶在涉案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開立,現有證據證明截至我局調查人員於2017年7月20日對劉旭偉等人開展詢問談話前,劉旭偉始終控制使用該賬戶。

(二)“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交易特徵

“華某棟”賬戶此前單隻股票單日最大成交金額為6萬元。在涉案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華某棟”賬戶連續多日買入“吉林森工”股票,單日最大成交金額為35萬元,且成交總額明顯放大,異常交易特徵明顯。

“殷某成”賬戶在涉案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開立,自開戶至“吉林森工”股票停牌前只交易“吉林森工”和“大華股份”,“大華股份”股票持有時間僅為2天。在涉案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殷某成”賬戶集中買入“吉林森工”,成交總額大,單一持股特徵顯著,異常交易特徵明顯。

(三)劉旭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情況

自2016年5月1日至7月8日停牌前,劉旭偉與於某軍存在通訊聯繫12次,其中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聯繫9次。5月15日,劉旭偉與於某軍通話時間達4分鐘,該通話時點與內幕敏感期起點高度吻合。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情況說明、相關賬戶資料、資金流水、通訊記錄、相關電腦IP、MAC地址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劉旭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於某軍存在頻繁聯絡,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劉旭偉無合理理由解釋說明上述情況。因此,劉旭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劉旭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控制並操作“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買入“吉林森工”股票1,032,802股,金額11,393,149元,賣出123,000股,金額1,441,298元,在內幕信息公開後全部賣出,合計虧損1,287,656.81元。

當事人劉旭偉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其一,當事人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於某軍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的通話聯絡屬於親屬之間的正常聯絡,在聯絡中並未獲悉內幕信息。其二,“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的實際控制人是華某棟。當事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操作“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買入“吉林森工”股票的行為,是華某棟根據市場行情和獨立判斷後作出的決策,當事人僅代為完成操作。綜上,當事人的相關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請求免於行政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第一,當事人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於某軍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頻繁通訊聯繫,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第二,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異常交易特徵明顯。第三,“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交易資金均有部分來自當事人本人。第四,當事人未提供客觀證據佐證其申辯意見。現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當事人劉旭偉的上述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綜上,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本案在調查過程中,劉旭偉能夠主動配合調查,並協助調查人員約談其他涉案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劉旭偉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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