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窨井蓋不一定是盜竊,還可能是故意殺人?

偷窨井蓋不一定是盜竊,還可能是故意殺人?

窨井蓋,Yìn井蓋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下水道井蓋”


盜竊或破壞窨井蓋的行為,多年來可謂屢見不鮮又屢禁不止。窨井蓋雖小,缺了則事大,往往會造成安全隱患,因此大家對此類行為可謂深惡痛絕。而賊人們往往以為,盜竊窨井蓋無非就是偷點東西而已,沒什麼大不了的。


真的沒什麼大不了的嗎?兩高一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於近日出臺,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一塊小小的窨井蓋,在法律上居然還有這麼多不同的“身份”?小明帶你細數數:


偷窨井蓋不一定是盜竊,還可能是故意殺人?

偷窨井蓋不一定是盜竊,還可能是故意殺人?

偷窨井蓋不一定是盜竊,還可能是故意殺人?


01

窨井蓋可以是財物


窨井蓋被盜屢禁不止,終其原因無非是具有經濟價值。一個窨井蓋能賣多少錢?被盜的窨井蓋都是鑄鐵的,就算論斤賣,一個窨井蓋也能賣個好幾百塊。因此小偷們一個晚上的“勞動成果”,就可能達到“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了。


偷窨井蓋不一定是盜竊,還可能是故意殺人?


窨井蓋這個東西,除了被用於蓋住下水道,可能就只能用於回收鍊鐵了。因此誰盜竊了窨井蓋,必然要去銷贓啊。正常人都知道這個東西是公共財物,哪個人會自己買一堆窨井蓋來自用呢,所以窩藏、收購窨井蓋的也跑不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管上。


至於故意破壞窨井蓋的人,想必真的是十分無聊又有反社會傾向,數額達標構成故意毀壞罪還是沒問題的。


偷窨井蓋不一定是盜竊,還可能是故意殺人?


這些就是盜竊、破壞窨井蓋最普的通情形,也就是“不會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情形,此時的窨井蓋被視為公共財物而存在。


02

窨井蓋可以是交通設施


如果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只要其危險程度達到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就構成了破壞交通設施罪。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既沒有圍蔽又沒有警示,等於是偷偷挖了個大坑給來往車輛,駕駛人稍不留意,車就掉坑裡去了。


偷窨井蓋不一定是盜竊,還可能是故意殺人?


此時的窨井蓋,就是機動車道路的一部分,被視為交通設施。


03

窨井蓋可以是“兇器”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各類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其危險程度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也很好理解,人不慎掉落到下水道里,輕則受傷重則喪命,幾塊窨井蓋的錢是小事,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才是大事。


在機動車道路上偷不行,在人員聚集場所偷也不行,那找個沒人沒車的地方偷呢?也不行。因為在上述兩個以外的場所,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偷窨井蓋不一定是盜竊,還可能是故意殺人?


此時的窨井蓋,就成為了犯罪分子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兇器”。


04

窨井蓋還可以是一種“責任”


窨井蓋雖小,但事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從生產到使用到管理,都有其標準和規定,如果有人違法這些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 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窨井蓋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在窨井蓋相關工作中負有決定、管理、監督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


偷窨井蓋不一定是盜竊,還可能是故意殺人?


此時的窨井蓋,就是壓在每一個環節的從業者肩上的責任。


一個小小的窨井蓋,隨場景和影響的不同,可以衍生出這麼多不同犯罪,這是因為社會生活總是複雜多變的,而法律為了跟得上社會發展就需要“靈活”適用——偷窨井蓋不一定是盜竊,還可能是故意殺人。


偷窨井蓋不一定是盜竊,還可能是故意殺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