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侵犯了別人的版權,被告到破產,法人和股東還需要繼續賠償嗎?

夢隱晨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但是根據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股東在特定情況下需要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主要為:抽逃出資、未按期繳納出資或未全面履行出資、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等。

股東不按照公司法規定繳納出資的,承擔向公司足額繳納的義務,並且對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明確列舉了幾種常見的會被認為是抽逃出資的情形,具體為,有以下行為的股東需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等:

. 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2. 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3. 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4. 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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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從業人員


根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有兩種,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公司股東對公司都有依法繳納出資的義務。除非股東直接參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和決策,或者為公司的貸款等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一般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經營出現的責任和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當然,如果股東尚未完成足額及時繳納出資的義務,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其未出資部分的責任;如果股東以借款等形式將出資款抽走,或者本身欠有公司款項,這時候股東有向公司歸還款項的責任。

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應對公司生產經營中存在侵權等行為承擔責任,其個人責任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一般不涉及承擔公司對外賠付的連帶責任。



財稅達人張慶國


按照通常情況來理解,股東是不需要繼續賠償的,例外情況主要受以下幾方面的因素影響:

企業類型?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為類型不同,所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1、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外債承擔有限責任。

2、股份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外債承擔有限責任。

3、個人獨資: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外債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5、普通合夥:全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6、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之所以把所有類型都列舉出來,是因為我曾經碰到過把個體工商戶理解為公司的人。他的邏輯大概是有證就叫公司吧,為了不發生誤會,故全部列舉。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如果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在這個角度是不需要繼續賠償的(其中,一人有限公司屬於特殊情況,具體見後面的分析。)。其他情況則屬於例外情況,要繼續賠償。

股東是否有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情況?

根據公司規定,按時足額出資是股東的義務,而且股東不得有抽逃出資的行為。

否則,在一方面要賠償其他股東的違約金並可能被追訴為刑法犯罪的同時,另一方面還得接受債權人追償。在出資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對比一下你們的實際情況,是否繼續賠償就清楚了。

公司財產是否和股東財產發生混同?

股東和法人的財產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是不能混同的,如果平時財務操作不規範。比如經常無緣無故的將公賬上的錢從私人賬戶上走,而且財務上也未做相應的處理,是有可能被認定為財產混同的。

一旦被認定沒財產混同,那就會被公司債務連帶,就會被要求繼續賠償。

特別是一人有限公司,因為舉證責任倒置的關係(即有公司自己證明財產與個人不混同),實務中基本上都是以混同的結果告終。

即,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債權人能證明混同或者公司自己能證明不混同,都不用繼續賠償。而一人公司,則有公司自己證明不混同,但實務中基本無證明成功的案例。

綜上,你對比一下這些例外情況,如果你都沒有,那就基本可以肯定了,不用繼續賠償。反之,那就得繼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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