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學生入讀職校竟成流水線工人”系列案一審宣判, 14名學生分別獲賠


記者4月15日從海口市瓊山區法院獲悉,媒體曾披露的“海南28名學生就讀職校竟成流水線工人”一事有了結果。該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海南某經貿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經貿學校)、海口某遠航實業公司(以下簡稱遠航公司)、張某豪向已經提起訴訟的14名學生分別賠償2至4萬元不等的經濟損失。


  學生起訴學校和實習公司索賠


  2019年5月,一則內容為“海南28名學生就讀職校竟成流水線工人”的報道經媒體披露後,在社會上產生強烈反響。


  據瞭解, 經貿學校與遠航公司開展“合作辦學”。在2018年的招生中,來自海口、儋州等市縣的28名學生就讀該校招生宣傳中的“郵輪乘務專業”。學生繳納學費後收到錄取通知。

參加了一週的軍訓後,在遠航公司的組織下,包括15名未滿16週歲的學生在內,全部被送往廣東佛山的某光學公司(以下簡稱光學公司)從事鏡片加工工作。工作期間,學生每天工作10小時左右每月僅從帶隊老師處領取800元左右的生活費用。直至2019年3月,個別學生因無法忍受高強度長時間的工作,返校申請退學,卻被告知學校沒有他們這批學生的學籍。此後,學生、家長們多次往返於經貿學校、遠航公司維權,要求解決學籍就學、勞務報酬以及學費等問題。2019年7月初,學生及家長在溝通未果後委託律師向瓊山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認為各被告以實習名義將其層層轉包從事勞務工作,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權益,並據此提起訴訟,主張撤銷原告與經貿學校之間的《半工半讀助學班協議書》,確認遠航公司與振順公司、振順公司與順創公司、順創公司與光學公司之間的相應協議無效,並要求各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勞務費和加班費。


  偽造學生身份證達到實習目的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案涉的經貿學校提供教學所需的獨立校區及充足的招生指標,遠航公司獨立負責招生及教學管理、學生日常管理,二者共同合作辦學。2018年6月,海南省教育廳公佈的辦學水平評估建議中,專家對該學校作出的意見為“不合格,建議停止招生”。學生就讀後,經貿學校以及遠航公司均沒有告知學生沒有學籍。與此同時,與遠航公司有合作關係的張某豪,以該公司的名義,通過廣東佛山的振順公司聯繫到位於廣東中山的順創公司,順創公司遂聯繫到佛山的光學公司安排學生實習。28名學生在張某豪的帶領下進入了實習崗位,從事鏡片加工工作。工作期間,實習單位光學公司按照每小時25元計算實習學生薪酬,並將已產生94萬餘元勞務報酬全額支付給了順創公司,順創公司支付給振順公司5萬元,支付給了張某豪、遠航公司近78萬元,剩餘11萬元由該公司佔有。張某豪、遠航公司取得上述款項後並未支付給學生。28名學生實習期間實際工作總時長均在1800小時左右,每名學生未發放的薪酬2萬至4萬元不等。


  此外,在案涉28名學生中有15名未滿16週歲。為達到實習目的,張某豪偽造了該15名學生的身份證件,其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法院依法保護職校生實習權益


  瓊山法院認為:原告主張各被告連帶給付勞務費是基於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提起,而這種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為欺詐。原告作為受害人,有權就受欺詐實施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向侵權人請求賠償。遠航公司明知媒體上已經刊登經貿學校不合格,建議停止招生的新聞,仍向原告等發送招生信息。明知招生宣傳中的“3+2”項目並沒有經過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或審核,招來的學生亦沒有學籍,仍安排學生入學和實習。其安排實習內容不但與所學專業無關聯,也未披露安排實習存在層層轉包的事實。甚至,明知部分學生中存在未滿16週歲的情形仍安排從事有報酬的高強度勞動。上述行為中,招生虛假宣傳屬於虛構事實,其餘行為屬於隱瞞真相,均能體現出被告遠航公司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原告學生並沒有實際足額拿到應得的勞務費。這一後果與遠航公司轉包行為、隱瞞所謂實習實際為高強度勞動的行為、未將已收到的勞務費及時發放的行為、提供虛假身份並授意原告虛假承諾的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原告就讀經貿學校的目的是完成學業,遠航公司在未舉證實習或高強度勞動行為已得到原告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其安排原告到光學公司的行為存在違法性。遠航公司在轉包協議中約定學生日工作時間為10.5小時(630分鐘),遠遠超出了“超強度體力勞動”限度。遠航公司的行為具備侵權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現有證據也表明,經貿學校知道遠航公司一系列的行為,並沒有採取相應的彌補措施,默許和放任侵權行為的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應視為其存在過錯,應與遠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張某豪代表遠航公司聯絡實習事宜、收取學生勞務費,偽造未滿16週歲的學生的身份證件並授意學生虛假承諾,管理學生的勞務費,其利用原告學生身份,以實習為名從事高強度勞動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都十分明顯。張某豪與遠航公司將學生的實習演變成高強度勞動這一環節存在共同的合意、共同的行為,故應與被告遠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原告學生主張未收到的勞動報酬是其實際損失,法院予以支持。故瓊山法院一審判決經貿學校、遠航公司、張某豪連帶賠償每名學生2至4萬不等的勞務費損失。


  本案中的中介機構振順公司、順創公司以及實習單位光學公司基於相互之間的合同關係,對於原告受到的損害結果,不存在過錯,法院判令無需承擔本案侵權責任。


  一審宣判後,被告經貿學校、遠航公司不服判決,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海南“學生入讀職校竟成流水線工人”系列案一審宣判, 14名學生分別獲賠


來源:北方法制報 2020-04-17 14: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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