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3050萬元,行賄267萬元,富陽區富春街道金橋經合社原董事長金雪傳一審獲刑十二年

近日,由富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富春街道金橋股份經濟合作社原董事長金雪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賄一案宣告判決,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被富陽區法院認定。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行賄罪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金雪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送給杭州市拘留所民警陳明(另案處理)現金、車輛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67萬餘元。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11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金雪傳利用擔任富陽市(區)富春街道金橋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餘某某等人所送錢款共計3050萬元。


經審判,被告人金雪傳利用擔任農村基層經濟組織董事、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20萬元;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20萬元、罰金人民幣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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