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少繳稅款做出這樣的行為,我實在是很後悔,以後一定會遵守法律,好好經營企業,更好地為社會經濟發展做貢獻。”4月16日,在富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金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後,他面帶悔意地說道。
堅守法律底線,嚴格依法辦案
時間回到2015年9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為了可以少繳納稅款,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杭州某物資公司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張,涉稅金額達5萬元以上。隨後,金某某用這些發票在稅務局進行申報抵扣稅款。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金某某如數退繳了抵扣的稅款;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金某某主動投案自首。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完案卷後,認為金某某為偷逃稅款,通過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在5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金某某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轉變司法理念,辦案有力度更有溫度
案件如何辦理才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如果對涉案企業負責人進行刑事處罰,會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為了儘可能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帶來負面影響,更好地保障服務民營企業,承辦檢察官沒有立刻作出對金某某提起公訴的決定,而是對企業的生產規模、稅收、經營狀況等情況進行深入的瞭解。
經查發現,金某某經營管理的企業先後被評定為省級科技型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企業生產的產品科技含量較高,企業正在投入建設研發基地項目,有著良好的發展前景,對當地經濟發展、拉動就業等方面有積極作用。為了保障企業在疫情期間加快復工復產,富陽區檢察院根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七條意見》等規定,結合涉案稅款已補繳、金某某的認罪態度等情節,經檢委會充分討論,最終對金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明確涉企案件辦案原則,營造法治營商環境
富陽區檢察院在個案辦理中總結經驗,明確統一的涉企辦案原則,堅持打擊犯罪與依法幫扶企業止損避險並重,將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審慎辦理涉企案件,為保障服務民營企業提供高質的檢察服務,營造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
供稿丨張 維
編輯丨樓燕飛